王火旺:加强医药行业自律 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日期:2015/6/18
国家发改委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联合发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取销除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所有药品价格的政府定价,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市场价格监管二处副处长王火旺在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主办的“2015中国药品流通行业资本论坛——互联网+时代的药品流通行业投资机会”上说,药品价格改革并非“放任不管”,更不是“放开涨价”,相关部门将在放开价格管制的同时加强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
放开≠放任不管
“药品价格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王火旺介绍,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将把职能重心从之前的事前审批定价转变成事中、事后的监管。
今后进行药品价格监管的具体办法包括:通过加强药品价格监测提高药品信息透明度,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自主定价必须依法合规
“药品价格改革之后,经营者拥有了自主定价权,可以不再受价格管制的限制。但是自主定价并非‘随意定价’。”王火旺指出,《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如何行使自主定价权有明确规定。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抬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因此,经营者应当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定价、违法定价。
“经营者都应该认真学习与药品定价相关的法律条款,在行使自主定价权时必须依法合规。”王火旺强调。
违法涨价必将受到严惩
“在与药品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条款。”王火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将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3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违反政府定价行为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而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王火旺还介绍了有关主管部门下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具体做法: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等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和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等。
龙头企业尤应重视价格合规
“《价格法》、《反垄断法》规定的很多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龙头企业。比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定价格垄断协议、哄抬价格等行为。”王火旺指出,龙头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特别要提高价格和反垄断合规意识,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不能疏忽大意、掉以轻心。
“国外大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比较强。”王火旺介绍,国外一些大企业总裁或其他负责人参加重要的会议或谈判等时,企业的法务部会全程陪同并记录,以避免发生与竞争对手协商价格、与行业内同行协调价格等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龙头企业的市场地位比较高,影响力较强,同样的违法行为龙头企业可能会比中小企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王火旺举例说明,某日化用品龙头该企业在业内具有很强的影响力,2011年3月初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提前散布将于4月初调价的消息,行业内其他企业知道该信息后纷纷跟进,表示将于4月1日统一调价,导致消费者抢购,严重影响了市场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企业公开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因此,王火旺指出,“龙头企业应当提高价格和反垄断合规意识:要谨言慎行,不要哄抬价格;要自主定价,不要串通涨价;要公平定价,不要牟取暴利;要诚信标价,不要价格欺诈。”
信息来源:中国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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