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公开医院用药目录,由医保办进行药品招标和配送
日期:2015/6/15
福建省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全面推进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医院收支结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为出发点,以群众是否得实惠、医院是否得发展、医务人员是否受鼓舞为衡量标准,把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外部监管责任,规范公立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机制,降低服务成本,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17年,全省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准入”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规划布局,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别是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加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超标准装修。
2.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准入。严格执行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装备进口大型医用设备,鼓励支持公立医院配备国产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3.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定全省公立医院临床诊疗技术项目清单,明确各级公立医院应提供的诊疗技术服务项目,指导各级医院按照功能定位规范开展诊疗技术。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合理引进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严格控制医院开展不符合医院功能定位的诊疗技术,严格控制临床效果不明确、费用高的医疗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加强对心脏介入、生物治疗、关节置换、经内镜下特殊治疗及新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等高风险、高费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4.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省、市级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干部保健服务)的业务量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业务量的10%。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物价、卫计部门批复同意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医院不得随意变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强化“源头”管理,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1.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一是规范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行为。通过制定医药价格行为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保护好患者合法权益。二是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建立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跟踪低价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敦促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合理形成价格。
2.改革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坚持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一目录、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两票制”等措施。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的药品采购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原则上不再对医院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在采购周期内,根据销售数量和金额,对同一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价格采取分段式阶梯限价和调整。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的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集中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建立高价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依托省级采购平台,动态监测公立医院高价药品、耗材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定期发布通报,对采购异常的公立医院暂停相关药品、耗材采购。
3.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一是改革药品配送模式,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2017年底实现由10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目标,推行药品“两票制”销售模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统一招标的基础上实行直接结算。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药品招标和配送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建立配送企业药品结算周转金制度,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基金向配送企业预付一定的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费用。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发现有回扣品种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药品品种在福建省的供货资格,扣减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信誉分值。
4.加大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二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量(以销售额计算,下同)达到4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25%以上,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达到15%以上,同级别专科医院可下调5%~10%。
(三)强化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外部控费机制
1.加强行政控费监管。卫计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立医院自费药品的使用、抗菌药物、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物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门诊和住院费用及药占比、检查检验占比、医用耗材占比等情况的日常监控,并建立控费预警机制。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或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一是将控费指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二是制定公立医院控费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控费监管,落实控费责任。
2.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公示制度,二级以上医院每年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重点公开医院绩效考核、质量安全、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次均费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逐步建立医师处方向患者及医药经营企业公开制度,鼓励患者院外购药。
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加强广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持续改进医德考评制度,将医德医风情况与个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挂钩,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院长负责制。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预防制度,对医务人员接受贿赂的,依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四)强化医保监管,转变控费监管机制
1.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一是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重点监管人均就诊费用;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二是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之间的谈判机制。
2.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编码库、医用耗材编码库、疾病诊断分类编码库、医师库、科室库、医疗服务资格数据库等,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代码。二是完善医疗费用智能化审核监控管理信息平台,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重点加强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监控。完善监控规则和指标,规范医疗审核监管流程,提升监控实效。
3.全面实行总额控制基础上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一是全面推进总额控制,2015年底前在全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开展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实行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等办法,不断提升管理绩效。二是2015年各统筹区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0个病种进行单病种付费结算试点,并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DRGs)付费方式。三是建立和完善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年度医保经费实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机制转变。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医院的沟通协商,主动公开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总额控制方案和年终总额控制清算方案,保证协商谈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构建医保服务诚信体系,加强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医保诚信管理,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保欺诈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二是通过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网上监控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加大对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协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稽核力度。通过组织专家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三是建立医疗保险联合反欺诈工作机制,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五)健全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
1.规范诊疗行为。一是通过实施单病种付费和临床路径管理等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坚决杜绝过度医疗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小病大看、乱检查、滥开药现象。二是加强高风险、高费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和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三是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优化诊疗流程、开展日间手术等方式,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医药费用。
2.规范用药行为。一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特别是对大额处方、辅助、营养药物使用的监控。各公立医院要明确大额处方的标准,每月统计分析大额处方,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每季度对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前10名医师和药品进行合理性用药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院内公示,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医师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合理使用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予以暂停使用。同时加大医院门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围手术期患者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使用时机、使用时限、选用药物合理率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考核。三是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各地确定一批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不采用静脉输液,具体实施由临床医生视病情而定,确需输液的应附情况说明。四是切实提高住院患者医保目录内药品使用率,控制目录外费用(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占比,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五是实行大包装药品拆零配发,减少药品浪费现象。鼓励支持使用同类型同疗效国产药品。
3.规范检查管理。严格控制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二级医院控制在70%以上,三级医院控制在75%以上。积极推行同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4.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内部监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照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核制度,全面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5.规范财务管理。一是加强公立医院全预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内部和外部审计管理,实行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二是推行医院成本控制。开展医疗机构成本核算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成本分析和绩效分析的信息发布机制。三是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6.规范绩效考核。医院制定内部绩效考核方案时,应将费用控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将费用控制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切断病人医疗费用与医务人员收入的利益关系。
(六)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公立医院的具体控费指标,按照各级公立医院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医改办会同卫计、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年度制定下达,并报省医改办备案。医药费用控制指标要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公立医院制定,主要指标包括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耗材占比、医学检查占比、化验占比、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增幅、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抽查准确率、临床路径管理率、按病种付费病种数等(详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大考核指标范围,每年初下达,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2.考核方式。由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采取季度报告、年度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医改办,每年通报一次。
3.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要将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院长年薪和医技人员工资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取消医院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暂停新增床位和新增大型医用设备审批,暂停医院等级评审评价、科研成果申报、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申报,并由同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黄牌警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及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增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省卫计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省发改委要加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严格审批标准和程序,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财政厅要加强医院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公立医院设备采购、专项资金、结余资金的管理。省人社厅要积极推进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扩大单病种付费实施范围,加强监管和稽核力度。省物价局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做好医药价格监测工作。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要强化落实好院长作为控制医药费用第一责任人的目标责任,将控费指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二)细化方案,整体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公立医院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具体主管科室,做到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各科室共同参与。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医改办要围绕本地区控费任务,牵头对实施控费的卫计、人社、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任务分解。各部门要抓好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省卫计委牵头定期对省属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对各设区市开展控费情况抽查。各级卫计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对公立医院重复就诊率、住院率,转诊率、择期手术率,以及高额住院费用病人比例等情况进行监控,对采取重复挂号、分解处方、办理虚假出院、虚报相关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推诿病人或疑难重症患者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对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公立医院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和卫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所属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信息定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医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公立医院要做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舆论宣传,使医务人员明确开展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义、做法和要求,增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自觉意识和主动性。加强公众健康教育,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医患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和就医习惯。要通过信息交流和典型示范作用,及时对好经验、好作法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促进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公立医院控费考核评价主要指标
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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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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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不含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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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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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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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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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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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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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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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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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门急诊人次收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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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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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住院人次收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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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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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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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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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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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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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目录外费用(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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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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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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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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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床路径管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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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人社、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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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病种付费病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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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卫计、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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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抽查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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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卫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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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患者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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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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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统一指标统计口径。在计算医院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时,应扣除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包括特需医疗服务、健康体检、干部保健)和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任务的因素,使同级公立医院之间控费指标有可比性,不影响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的积极性。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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