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亿慢病人群用药市场迎新机,院外处方试点方案出台
日期:2015/6/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目前,我省慢性病处方用药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近年来,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人数增长较快,医疗技术水平发展迅速,许多慢性病能够通过药物实现长期稳定控制,定期复查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使得调整相关处方管理和医保报销政策有了可能。为进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减轻慢性病患者经济负担,经研究,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决定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试点时间为三年(2015年—2017年)。
2015年,拟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医院。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向在杭二级以上医院扩展。
2016年增加试点病种: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阿尔兹海默病。
2017年增加试点病种: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支气管哮喘。
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对象是试点病种患者在试点医院经过规范治疗后,医生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省级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首诊患者暂不适用慢性病连续处方。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就诊时自行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处方开具医生必须向患者当面说明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包括患者个人资料、患者相关病史和用药情况、患者个人申请意见、医生诊断和医嘱、处方有效时限、相关风险责任等。慢性病连续处方笺采用“一笺三单”形式。一笺有效期为12个星期。每笺包括三张联单,每张联单有效时间为4个星期。三张联单必须连续使用,中间不能间隔。患者每次配药时,向医院药房、定点零售药店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次提供一张联单留存。
每份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在开具3天内启动使用。每笺第二、三次配药须在上一联单剩余用药量不超过5天内领取。
各试点医院须制定试点病种诊疗、用药、质控等必要的规范,最大限度规避诊疗风险和用药风险。医生要严格把握慢性病连续处方适应指针,谨慎评估风险,并明确告知所申请患者。药师在患者凭处方配药时要对处方审核,辨析是否存在药品配伍禁忌。
1、配药机构。试点期间,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可到以下3个机构配药:(1)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的试点医院药房;(2)定点零售药店;(3)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药品管理。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病种适用药品范围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配药机构负责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所需药品。(1)患者在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试点医院药房配药,首次结清4个星期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按试点医院报销等级结算。余下两次可在试点医院药房配药,也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2)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分三次领取药品,每次单独按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报销等级结算。
(3)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要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方,按每4个星期为一次,每次单独结算。
医疗保险处
2015年6月9日
信息来源:医药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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