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停止药房托管
日期:2019/5/11
近日,山西省发布通知,将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
通知明确,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与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
在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开展药品供应延伸服务合作,不得以药品供应延伸服务方式变相托管药房,切实切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对药房人、财、物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
已经实行药房托管、变相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托管、变相托管行为,并妥善做好停止托管后的药品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针对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5月1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同时,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通知》(晋卫药政发〔2016〕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药房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卫药政发〔2017〕2号)废止。
药房托管一直是医药行业的焦点,药房托管萌发的起因是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的生存问题。早在2001年,就出现了首个关于药房托管的探索案例,发展出“三九模式”,“芜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种托管模式。
药房托管一直是医药行业的焦点,药房托管萌发的起因是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的生存问题。早在2001年,就出现了首个关于药房托管的探索案例,发展出“三九模式”,“芜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种托管模式。
这些药房托管模式,最初是我国试行医药分开的典型,在一定区域和阶段内,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运行成效,但也暴露出局限性,并未实现遏制药价虚高的政策初衷,甚至背道而驰。
一方面,药房托管过程中,很多院长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医药经销商的好处费,药房托管衍生为变相利益输送,另一方面药房托管极易造成垄断。
此前,全国各地也曾先后发布“禁令”,以下是相关内容简述:
【青海严禁药房托管或承包】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广东对药房托管垄断开刀】2017年7月,广东省价监局起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明确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明确医药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
【山东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北京坚决杜绝药房托管】2018年5月,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清理药房托管。2019年1月,北京市卫健委发文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坚决杜绝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或者向盈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上海禁止药房托管】2018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广东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2019年2月11日,广东省发布通知明确,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江苏不得进行药房托管】2019年2月3日,江苏省卫健委和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9号)》,要求江苏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与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已经托管、变相托管的,立即停止。
【国家卫健委明确禁止药房托管】2018年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药学部门建设,重点强调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通过多种有力举措,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公立医院今后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已成为趋势,看来,想通过与医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来进行定向处方,或垄断药品供应的做法已经受到了明确干预!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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