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三部委将所有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为毒品!5月1日生效!(附官方答疑)
日期:2019/4/16
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数十种芬太尼类物质将整类列管为管制毒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这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重大创新性举措。
芬太尼,为阿片受体激动剂,属强效麻醉性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啡类似。动物实验表明,其镇痛效力约为吗啡的80倍。
适用于各种疼痛及外科、妇科等手术后和手术过程中的镇痛;也用于防止或减轻手术后出现的谵妄;还可与麻醉药合用,作为麻醉辅助用药;与氟哌利多配伍制成“安定镇痛剂”,用于大面积换药及进行小手术的镇痛。
截止目前,新药研发监测数据库(CPM)显示,我们目前已批准芬太尼类药品共38款(批准文号计),其中国内28个,国外10个。
根据药物综合数据库(PDB)显示,2018年芬太尼类物质样本医院销售额达11.3亿元,近5年复合增长率近14%。其中,人福药业市场占有率最高,达84%。其次为强生,市场份额仅6%。
数据来源:PDB药物综合数据库
数据来源:PDB药物综合数据库
去年12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同美国总统特朗普会晤时表示,中国将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为此,中国启动了法定程序。
刘跃进介绍,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在4个月内完成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
据悉,此前中国已列管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和2种芬太尼前体(只要通过一系列简单的化学反应,就可以直接转化为毒品),超过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会议指出,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公告公布实施后,相关主管部门将抓紧制定出台“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毒品实验室建设,开发通用型现场快速筛查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制定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推进基于可疑物质和谱图分析的芬太尼类物质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监测预警、现场查缉、检验鉴定和危害评估水平,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击提供科学高效的技术保障,确保整类列管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官方问答▼
中央电视台记者:
据我所知,中国已经对芬太尼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管制品种也超过了联合国列管的品种,为什么还需要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谢谢。
刘跃进:
芬太尼类物质是最近几年才出现,并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中国禁毒主管部门综合采取增加列管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缉力度、创新管控手段、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列管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有效防范了此类物质在国内发展蔓延。特别是我们加强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完全杜绝了合法企业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流弊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深受毒品之害,中华民族也饱受毒品之辱。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用了3年时间禁绝了毒品,成为享誉世界的“无毒国”。随着全球毒潮持续泛滥,毒品问题在我国又死灰复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我们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从维护全人类健康、安全和福祉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去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宣布中国将对芬太尼类物质实行整类列管,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奉行的厉行禁毒政策,彰显了中国政府在毒品问题全球共治上的责任担当、积极参与全球毒品问题治理的大国使命,更表明了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坚定决心,是我们汲取美国惨痛教训,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我们坚信,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将彻底堵塞不法分子通过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子、官能团或基团做简单修饰即可研制新品种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为公安、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司法部门有效打击处理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能有效防止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以及非法制贩、走私活动,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知道美国一直在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国,请问中方怎么看美方的这个指责?另外中方这次实行整类列管,您认为是否有助于解决美国这种关切?谢谢。
刘跃进:
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中国执法部门曾经侦破过数起非法加工和向美国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的案件,都是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联,以伪装、夹藏等方式通过国际邮包输往美国,但数量极为有限,不可能是美国的主要来源。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
中国政府历来秉承厉行禁毒的原则,以负责任大国的态度,认真履行国际禁毒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毒品问题治理。制贩和滥用芬太尼类物质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中国政府愿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这一国际难题。
我们认为,美国内芬太尼类物质滥用问题,其自身原因是主要因素。一是传统影响。美国内普遍存在滥用处方止痛药的传统,占世界人口总数5%的美国人消费了全球80%的阿片类药物。二是利益驱动。大型药企为维持可观的经济利益,资助专家有倾向性地研究得出阿片类药物无害的结论,药店大力兜售、医师滥开处方,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三是监管不力。处方药管制不力,滥用者跨州开药和医生重复开药无从监管,医疗渠道流弊突出。四是文化导向。对毒品危害宣传不够,一些人将吸毒与“自由”“个性”“解放”等标签挂钩,现半数以上的州又实行了“大麻合法化”。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造成了美国发生大规模滥用芬太尼类物质问题。
我认为,美国如果想真正解决其芬太尼类物质问题,还需加强其国内工作。首先是要弄清楚造成其国内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的原因、滥用群体、芬太尼类物质来源和走私贩运渠道等情况,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方能见成效。尤其要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遏制芬太尼类物质滥用消费的扩散。在加大国内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同时,务实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情报交流、线索分享和联合侦查,而不是一味指责他国。谢谢。
美国CNN记者:
首先向您确认一下,您刚才说的整类管制的芬太尼类药物,因为我们都不是专家,这样新规定的出台,是否能堵住所有的漏洞呢?不管不法分子怎么改变化学成份和结构,这个新的公告都能够涵盖吗?还是说是个动态过程,还会有新的不在这次公告里面涵盖的部分?还有一个问题,你也知道,特朗普总统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他在去年12月份曾经发了一个推文,说如果中国能够对芬太尼类供销商实行死刑的话,这个问题的解决会有很有效的成果,不知道您作为中国执法者对他的这个表述怎么看?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美方有人担心,现在无论中国中央政府出台什么政策,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在一些利益的驱动下会有执行不力甚至不予执行的情况,您又怎么回应?谢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
毒品管制的目的,除了严防滥用以外,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减少对临床必须使用保障的影响。所以为此,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论证过程中,我们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充分评估论证整类芬太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增加预见性。二是科学鉴定芬太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影响合法医疗使用。三是制定例外的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当然,随着立法技术和行政监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如果今后我们有更好的立法方式或者管控手段,我们也会及时做出调整。谢谢。
刘跃进:
你刚才问到另一个问题,就是美国总统特朗普推特里面谈到中国对芬太尼物质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执法过程中相关的问题和猜测,我简单回答你的问题。中国政府在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上,态度是非常鲜明和坚决的,法律是非常明确的。在芬太尼类的新型毒品中国还没有大规模泛滥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就高度重视,先后列管了25种芬太尼类物质,还有2种前体,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而且,在执法上,都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执法必严。在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以后,中国政府会依法对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打击,毫不留情。谢谢。
法新社记者:
美国日前已经传唤了数名中国籍人士,罪名是他们与芬太尼类物质的走私有关,请问中方对此有何看法?未来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刘跃进:
你刚才提到的那几个人,涉及到的那几个案件,实际上是中国执法部门和美国执法部门一直在联合侦办的案件,而且合作得非常好,也非常紧密。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发现这几个人有触犯中国法律的情况,美方也未提供这几个人触犯中国法律的证据。这个工作双方仍然在进一步合作、侦查。但是,现在美方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措施,但没有跟中方提前沟通,这样的做法有损双方合作的良好氛围。对此,中方表示遗憾。
关于执法方面的问题,中方下一步仍然会继续关注美方在侦办这些案件,包括诉讼方面的进展和动态。中方也会继续对这些人、对这些案件深入调查。同时,也会跟美方执法部门加强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对芬太尼整类物质列管落到实处?第二个问题,在此类打击犯罪我们加强国际合作方面,有何进一步安排和打算?谢谢。
刘跃进:
在立法上,我们实现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以后,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这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主要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部署排查清理。深入摸排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风险点。清理互联网涉毒信息,切断不法分子网上联络交易渠道。
第二,强化查缉堵截。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提高查验比例和频次,有效拦截芬太尼类物质走私出境。
第三,开展立案调查。系统梳理涉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线索,组织专门力量破案攻坚,经营侦破一批制贩和走私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案件。
第四,深化执法合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情报交流和个案合作,联合侦控走私案件,追上家、打下家,最大限度地摧毁跨国贩毒团伙网络,切断走私贩运通道。
第五,加强技术研究。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加快现场查缉和实验室检验设备研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芬太尼类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快速评估体系。
下一步,中国政府将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加强配合,联起手来,共同应对芬太尼类物质对全球的挑战。谢谢。
信息来源:医药地理
第一财经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在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之后,对于合法的医药公司生产此类相关品种,是否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以避免一些合法途径的产品进入到非法的领域。
第二个问题,最近有关“工业大麻”的事情,非常受到市场的关注,我们也关注到禁毒委此前有一些声明。想进一步问一下,目前很多国内公司有布局一些种植和提纯的产业链,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接下来对于“工业大麻”是否还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谢谢。
陈时飞:
1985年,中国政府就已经正式加入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公约》,1987年原卫生部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已经将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列入麻醉药品管理,中国政府对麻醉药品的管理项类非常严格,从科研到生产、流通、使用、出口,全程管制,科研必须经过立项审批;生产进行定点定量控制,固定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数量的指标;流通也实行定点流通渠道,严格控制,防止进入非法渠道,严防流弊。生产的环节、供应的环节和医疗单位使用环节,有非常好的衔接机制,确保不产生流弊。
对麻醉药品的出口,我们在联合国框架下,对每一笔出口实行严格审批和控制,从现在来看,出口的量非常小,我认为我们现有的对麻醉药品包括芬太尼类药品的管制是非常有效的,措施是足够的。谢谢。
刘跃进:
关于“工业大麻”的问题,我简单回答一下。“工业大麻”的生产、种植、储存、运输在我们国家是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和总量控制,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下进行的。所以,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严重的流弊问题。目前,在很多国家将大麻合法化的前提下,中国将更加严格加强对“工业大麻”的监管,堵塞各方面漏洞,健全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谢谢。
金融时报记者:
刚才刘主任提到很多次跟其他国家的合作。我的问题是,除了美国以外,有没有其他国家也对中国表示担忧这个毒品是从中国流入他们国家?我看今天参加大使馆的代表很多,请讲一下其他国家的合作和担忧?谢谢。
刘跃进:
关于芬太尼类物质,涉及的案件、线索的合作,到目前为止,中国主要是与美国执法部门在这个领域开展情报交流、信息共享和案件联合侦查,工作进行得顺利,合作也比较密切。美国缉毒署对与中国执法部门各方面的合作是非常满意和赞赏的。其他相关国家,特别是欧洲的国家,在芬太尼类物质以外的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侦查打击方面,与中国也有一定程度的合作,特别是在加强情报交流、共享信息、联合侦查等方面,合作的情况也不错。应该说,中国跟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相关国家在禁毒领域的合作,情况都是良好的。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问,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都涉及哪些法规的调整?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
为了实现整类列管落实到位,您刚才提的问题涉及以下法规调整内容。
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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