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代表建议:开设药物治疗管理门诊,推进制定药师法
日期:2019/3/29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齐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李燕告诉记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快我国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进度的建议”。
李燕认为,药师是药物应用和提供药事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是防范拦截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中坚力量。
同时,药师可有效避免不合理用药和预防药源性损害,节约医疗资源,还可为病人推荐最适合的药品和药物剂型、剂量,并指导用药注意事项,实现个体化药物治疗与监护,并有助于缓解大型医院门诊压力和医师压力,推进分级诊疗,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
李燕表示,在我国长期普遍存在“重医师、轻药师”的现象,药师相较于医师而言,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充当医师的辅助角色,医院药学部门仅承担调剂、采购供应等较为简单的药品保障工作,而在审核医生处方、提供用药咨询、药学保健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为此,李燕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开设药物治疗管理门诊。这样可大量承接已开具医师处方的慢性病患者。在门诊中,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可向患者提供用药方案咨询审核、用药教育和持续的生活方式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从而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防范用药错误,指导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并缓解门诊就诊压力。
二是进一步明确建立药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更好激励药师服务患者的积极性,推动我国药师队伍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我国药师专业技术服务费的定义,并制定药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是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进程。在我国现行医疗服务分工中,药师、医师的法律地位存在明显差异。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社会地位不高,话语权往往不受重视。建议国家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进程,明确药学服务的立法范围、法律地位和责权利,为今后我国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持。
医师有处方权,药师则有处方和用药医嘱的审核及监督权,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交叉。李燕还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及配套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各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内容、规范以及药师职责标准等,避免药师与医师可能产生的纠纷。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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