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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2/10
日前,辽宁省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落实措施。
在执行时间方面,要求沈阳、大连两市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在实施范围方面,除沈阳、大连两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同时鼓励其他地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
在药品购销管理方面,要求各医疗机构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在多方征求意见后,编制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并面向社会发布,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药品购销行为。
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方面,规定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规定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要求沈阳市、大连市要协同针对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方面,对采取按次均定额、病种、DRGS等方式付费的,不调减定额,结余部分留给医疗卫生机构。
在完成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医院使用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与中选价格的差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医院使用。
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方面,要求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中选生产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对采购量层层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监测、分级管理,开展医保和卫生“双线”考核。
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明确了省、市相关部门的职责,指导、配合沈阳、大连两市做好试点工作,要求两市制定出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认真梳理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控,尤其是加强对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做好对患者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沈阳、大连两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打通了操作路径,提供了政策支持,为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以下为实施意见原文: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实施范围
沈阳、大连两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并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鼓励其他地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
四、重点任务
(一)落实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1.确保落实采购品种和数量。试点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剩余用量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中选药品,要及时组织中选企业挂网采购。
2.畅通医院采购渠道。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3.实行联动梯度降价。对于已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其它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联合议价确定。
同通用名、同剂型下,中选企业主动申请以中选价格(含不同规格、包装差比价格)参与全省集中采购和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生产企业主动申请以不高于中选价格参与全省集中采购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4.加强购销合同管理。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落实医保支付优惠政策
5.实行医保预付。沈阳、大连两市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试点地区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预付周转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
6.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沈阳市、大连市要协同针对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具体情况,细化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7.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对采取按次均定额、病种、DRGS等方式付费的,不调减定额,结余部分留给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医院使用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与中选价格的差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医院使用。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本位工资调控A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月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名极性。
试点地区内其它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试点地区政策执行。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任务分解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上年采购量,按比例分解还原到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下达,确保各级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任务明确,有计划实施。
(二)实行属地监测、分级管理。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省属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使用监测统一由两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建立采购、配送、使用、药款结算的日常监测和按月通报制度。
对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落实、督导考核和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三)实行医保和卫生双线考核。医疗保障部门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未按规定采购药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恢中予以惩戒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四)落实购销主体责任。
落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途药品每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配送药品范围须以市为单位覆盖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中心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落实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主体责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药品采购、使用的主体和药效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严格落实中选药品的合同量。
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合理)药考核。要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上不超过30天。
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及时制定完善中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购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异议或违约情形,可及时向医保障部门报告或投诉。
(五)完善采购和支付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辽宁省药品多中采购平台和省、市两级医保支付平台功能,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省、市医保支付数据共享,为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乗点提供技术支撑,强化日常监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沈阳、大连两市要严格落实主体贵任切实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精心组织实施。
2019年1月底前,沈阳、大连两市制定出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的采购毛用量。要认真梳理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二作,指导试点城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的价格桷度调整做好药品采购量的分解、带量购销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供应配送、药款结算的监管完善药品采购供应监测、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将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制定支付标准政策、操作细则及过渡政策做好医保基金的预村和结算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制定用药指南,对医务人员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预警药品短缺信息。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中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分解及时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国家集中采购品种的拦网和价格调整开展中选药品月采购进度的监测、汇总和上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改造与技术支持。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标对表,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及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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