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坚决杜绝药房托管!
日期:2019/1/28
日前,北京市卫健委发文称,未来将建用药需求内部协调机制,由各区卫生计生委对需协调供应的短缺药品进行逐级上报并持续监测。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将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长处方管理药品。
北京市卫健委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坚决杜绝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或者向盈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诊疗服务量等因素,科学设置药学岗位,加大药学人员配备力度。要建立符合药事服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药师的薪酬发放、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挂钩,提高药师待遇水平,稳定和壮大药师队伍。
要加强处方审核、处方点评和区域内处方集中点评,促进合理用药。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在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等关键环节必须保障信息留痕,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同时,药学服务也将纳入构建医疗联合体、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中,促进药学服务向基层下沉。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用药衔接,以基本药物为基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高血压、Ⅱ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性疾病稳定期长处方管理药品,并与医联体内大医院相匹配。
药房托管一直是医药行业的焦点,药房托管萌发的起因是要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的生存问题。早在2001年,就出现了首个关于药房托管的探索案例,发展出“三九模式”,“芜湖模式”、“南京模式”等多种托管模式。
这些药房托管模式,最初是我国试行医药分开的典型,在一定区域和阶段内,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运行成效,但也暴露出局限性,并未实现遏制药价虚高的政策初衷,甚至背道而驰。
一方面,药房托管过程中,很多院长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医药经销商的好处费,药房托管衍生为变相利益输送,另一方面药房托管极易造成垄断。
此前,全国各地也曾先后发布“禁令”,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2017年7月,广东省价监局起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明确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明确医药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8年5月,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清理药房托管。
2018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2018年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药学部门建设,重点强调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通过多种有力举措,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公立医院今后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已成为趋势,看来,想通过与医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来进行定向处方,或垄断药品供应的做法已经受到了明确干预!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