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其他价格垄断行为;
2、低价倾销;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两个转变
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监管,而是实现“两个转变”:
1、工作重点,从制定具体价格向监管行为转变;
2、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向全程监管转变。
三、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各地重点检查单位不得少于2家。
检查重点: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四、品种重点
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血液制品以及患者需要长期服用的药品(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等),还应包括重症用药(如肿瘤药品、抗排异药、血液病用药等)、显影剂、粘弹剂等;
锁定媒体报道品种、被投诉品种、价格短时间大幅变化品种。
五、专项检查内容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预涨与已涨);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包括原料和制剂,包括涨价和限制销售);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6、各级公立医院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8、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9、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六、什么叫“哄抬价格”?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七、检查方法
检查时间:2015年7月1日开始。
检查范围:2015年6月1日以来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重点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形式:重点分批次抽查+市场巡查;根据市场反映开展检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八、检查特点
1、协同性。检查配合改革,目的是“三保”,保改革??保药价改革顺利推进;保稳定??保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民生??保人民群众吃得起药,不得停供,或不合理替代。
2、广泛性。包括生产、流通、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检查,医院和血站等任何一个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都要检查。
3、不确定性。药价放开后,违法对象、市场变化等存在着不确定性,只要是扰乱市场的都要查。
4、长期性。药价检查会多次展开,如果需要,会一波接着一波进行。
九、检查的目标
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合理引导药企和群众预期;
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药品正常的竞争秩序;
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十、检查任务要求
准确定位保改革;
明确任务抓典型;
关注市场抓苗头(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做到反应灵敏,对舆论反应突出的问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查调结合立长远:行为要记入价格诚信记录,记入企业黑名单。
十一、基本要求
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具体要求:防止6月1日价格放开后药价水平出现短时较大幅度波动;
非常时期非常干预(提价申报、成本审核、约谈等)。
十二、企业面临的环境
改革背景:不仅是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也是企业行为模式、经营理念、销售策略等方面的重大变革。要顺应改革,用好改革政策,让改革产生红利。
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双重压力下的职业维权。
十三、对企业的要求
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自律:理解改革精神,支持配合改革;积极配合监管机制改革;规范定价行为,用好定价自主权;研究价格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要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共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主动宣传价格政策,让新的价格行为传达到每一个企业和机构;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各级反映不规范行为。
三思而后行,循序渐进,莫争“第一”。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