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要求,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深入推进社会办医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出台我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办法,为社会办医提供高效便捷审批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三)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培育建设一批上水平、规模化的社会办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允许公立医院在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浙江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退休医师或在职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宣贯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推动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政策落地。(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
(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国产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国产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八)落实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好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社会办医疗机构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的融资产品创新,条件成熟时予以推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浙江证监局)
(九)合理加强用地保障。根据社会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医疗服务;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则上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确属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
(十一)加强行业监管。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十二)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培育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不断优化社会办医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的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