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下月起宁波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
日期:2018/12/10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政策解读
01
公告出台背景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为做好市政府减负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需要对部分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02
主要内容
1、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2、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公告中未涉及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仍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所列比例核定征收。
03
执行时间
由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来源:宁波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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