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GPO“拿下”哈尔滨!
日期:2018/12/10
【云端导读】
哈尔滨市即将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集团采购改革,在南岗区、宾县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开展试点。充分利用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成果,依托深圳市确定的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要求药品总费用,比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左右。到2019年底,药药占比下降到30%(不含中药饮片)以下。
今日(12月6日),哈尔滨市卫计委发布通知,印发《哈尔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南岗区、宾县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开展药品跨区域集团采购改革试点。
工作原则
方案提出,要坚持两网并行、平行采购原则。继续推进哈市公立医疗机构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省平台)的药品分类采购工作,同时探索与深圳建立药品采购跨区域合作。推行哈市医疗机构药品在省平台和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跨区域采购平台)采购相结合的新机制。
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依托于深圳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开展带量采购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遵循质优价廉原则。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跨区域采购平台向我市医疗机构供应药品。鼓励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参与本次试点工作。
推动“互联网+医药”建设。发挥“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
实施目标
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程度获得有效提升。
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实现优化。通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实现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
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参与试点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跨区域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左右。
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9年底,参与试点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30%(不含中药饮片)以下。
医疗服务价格更加合理。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原则,利用降低药价腾出空间,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逐步提高服务项目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改革措施
方案指出,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成立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试点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考核和评价机制,对试点单位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集团采购组织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试点工作开展总体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拟定进一步推进计划和办法。
确定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机构。按照《哈尔滨市与深圳市对口合作行动计划(2017-2019年)》总体思路,充分利用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成果,依托深圳市确定的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开展哈市公立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的改革试点工作。
确定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范围。根据试点单位上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对比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和成交结果,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进行科学评价,确定符合试点单位用药需求的采购范围。
为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采购原则,本次试点的采购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等保障类药品,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院在省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
集团采购组织进行带量采购工作。由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开展试点单位药品的集中、带量、限价采购,与试点单位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协议,明确协议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按照预期采购量执行带量采购,依据协议约定保障采购和供应。
集团采购组织与医疗机构、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集团采购组织不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医疗机构可从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遴选配送企业。
建立跨区域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由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建立跨区域采购平台,试点单位通过跨区域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由集团采购组织协助建立药品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哈尔滨市卫计委与试点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监管。
监管平台应具备对接各医疗机构、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的功能,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临床用药分析、药品质量分析、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加强对试点单位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组织实施
(一)试点筹备阶段(2018年11月25日前)
下发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试点单位座谈调研和用药数据收集,组织临床和药学专家研究确定采购范围,拟定试点工作指引,签订监管协议,建立跨区域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
(二)正式启动阶段(2018年12月28日前)
召开试点单位和配送企业动员大会,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和药品购销协议,办理平台数字证书,建立配送关系。
(三)全面落实阶段(2019年3月1日前)
试点采购情况通报,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配送服务情况分析,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5月1日前)
根据试点阶段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向市政府及时上报改革试点成效,推动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改革向全市其他公立医疗机构覆盖。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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