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场迎巨变,政府下令:大批药店不能销售处方药了!
日期:2018/11/27
酝酿多时的全国药店分级管理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
日前(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到 2020 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 2025 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
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一类、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经营服务能力包括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科普教育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将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业界普遍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药店分类分级管理不久后将成为事实。继取消GSP认证后,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又将被看作是药品流通行业的巨变,大批药店将不能再经营处方药了。
分级管理,大批药店不能销售处方药
实际上,“处方外流”政策的放开,已成为零售药店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受药品采购新政以及卫计委70号文的影响,各省进一步严控,造成了很多药企在院内市场份额的减少,大量药企开始布局院外市场(零售药店、DTP,等),医院销售药品的动力有所下降。
据中康资讯的数据显示,处方药销售近三年在零售药店的增长已经明显超过OTC药品。到2017年,零售药店处方药市场已达1321亿元,OTC药品市场规模为1341亿元。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仅有二、三类药零售药店才能销售处方药。而药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分析人士指出,从制度上避免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堵住了那些想通过申请较低类别再超范围违规经营的漏洞,让药店回归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上来,保障民众用药安全。
据第三方医药服务体系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预测,约47万家药店中,未来将近10万家药店会消失。这些药店只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不赚钱,由于高额的成本压力而消亡。
行业洗牌,零售行业集中度有望提升
近年来,零售药店发展迅速,但行业准入门槛低、欠缺行业规划管理,药品零售行业呈现散、小、差。在业界看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有助于升级整个药店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优胜劣汰效应下,行业集中度也有望进一步提升。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大型连锁药店在经营面积、专业服务能力、执业药师配备等方面具备优势,更容易获得高评级。而且,这些药店未来在医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资金管理、网店布局、许可范围、业务创新、对接门诊药房相关服务上享受优先政策支持,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意见》还明确,商务、卫生行政部门将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则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截至目前,零售药店无论规模大小,一般都会配备处方药,但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之后,不同类型等级的门店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意见》要求,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经营条件和经营服务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零售药店,可主动要求调整类别或级别。
此次征求意见稿把推行分类分级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紧密结合,根据零售药店的不同类别和级别,确定监督检查的层级、方式和频次,切实提升监管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严重失信的零售药店,依法依规列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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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识局(jianshiju01)
作者:雷公
编辑:Jia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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