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量采购正式方案即将公布,八个要点确保药企的采购量!
日期:2018/11/17
9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的试点联合采购座谈会召开,会议介绍了联合采购要求及操作方法,并公布第一批带量采购清单。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沈阳、大连、西安、成都、厦门11个城市确定参加,4个直辖市,7大城市,因此也被称为“4+7”带量采购。
采购方案规定,试点省份应以70%的市场份额参与议价。消息一出业界哗然,甚至引发医药股市的震荡,甚至遭到诸多行业大佬的反对。但,带量采购势在必行,据健识君了解,其正式方案将于年底前公布。为使业界同仁更清晰、准确理解这一影响深远的行业新政,健识局特邀请业内资深人士江边鸟,再次对其进行深入剖析解读,以飨诸君。
新建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第一步公开推出的是药品集中采购,而集中采购的突破口是带量采购。结果,不知什么原因,带量采购被当成了洪水猛兽,甚至多支医药股连续下跌,也记到了带量采购的账上。
笔者认为,国家医保局首先抓集中采购,是抓住了药品使用的关键、医保费用支出的关键、医疗效果提高的关键,是继承了原卫生计生部门药品采购的一个正确步骤。而以带量采购为切入点、突破口,可通过真正的带量采购,解决集中采购的各种问题。
货物买卖要明确数量,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带量采购,是法律明确规定、适应经济规律、符合习惯做法,也是药品集中采购中最重要、最简单、也最应该、最容易实施的环节。
而坚持集中采购,又坚持在集中采购中带量采购,之所以会引起企业的担忧、恐慌、甚至股市下跌,其实是因为企业按习惯思维误以为,带量采购就是口号,带量采购就是压价,就是否定中标价,就是二次议价。
这是此前采购不带量,只是依靠了行政强制手段维持带来的恶果。实际上,新的带量采购只要能做到八个必须,即可实现利大于弊。
做到八个“必须”才是真正的带量采购
必须明确带量采购的主体就是集中采购的主体
原卫计委不是集中采购的采购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7)13号文要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也已经回归第三方平台的作用,也不是采购的主体了。
同样,在新集中采购中,国家医保局也不应是集中采购的主体和带量采购的主体。
在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采的时期,采购者没有采购量,没有经费预算,没有执行力,根本无法带量。
实际上,集中采购中心由政府部门举办,为公立医院采购药品,完全可以运用行政力量强制安排带量采购。但由于种种原因,集中采购中心并没有强制落实采购量。甚至说出了“药品采购分为政府部门主持的集中采购和医院负责的带量采购”这样有悖法理、有悖常识的话。
因此,笔者认为,新集中采购的主体,应当是有采购意愿、有采购能力的独立法人。因为只有法人,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担负起药品采购的民事责任。从药品采购实践来看,这个法人,只能是医院和拥有医保资金支配权的医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实现药品的使用价值,而医保机构作为药品价值的获得者,支付药品价格。前者负责药品使用价值的实现,但是它没有钱;后者支付药品价格获得药品价值,但是它不明白药品的使用价值。所以,最佳的采购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和医保机构的联合。
为了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量,达到集中采购的极大量换取极低价,医院也可以以医联体的方式作为采购主体。但,医院法人和医联体的关系、医联体的组成和运作、权利和责任义务,要有一个公开合法的章程来规范和保证,确保能履行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必须明确带量采购的量
数学上的定量,就是定具体数字。没有数字,就不能叫定量。而此前的集中采购,虽然宣称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却不提出一个具体的数字,只是挂了一个“量”的幌子,把真正的带量放到医院作为二次议价的筹码谋利。因此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而这次国家医保局在试点的11个城市中,明确以上年实际采购量的70%作为新一年集中采购(包括招投标、谈判)的量,是明显进步。
其实,国家医保局提出的这个70%,与其说是和企业交换价格的采购量,不如说是让医院承担采购责任的采购量。
如果没有这个量,医院就可能不断减少对中标药品的采购量,直至微不足道,从而腾出巨大的采购空间,采购替代产品。医保资金支付也就全面失控。
而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则可以较大的采购量,计算出较低的成本,报出较低的价格。这才是真正的以量换价、量大价低。
必须把所带之量写入一切采购文书
如果是招投标,采购量必须写入招标公告、投标标书、中标文书和采购合同之中,以接受政府、同行及全社会的监督。
此前的药品集中采购中,相关方之所以对带量采购置若罔闻、食言而肥,主要就是没有把这个量写入所有法律文书之中。名义上,省级集中采购的是全省的极大量,并用以换取与之相称的极低价。但实际上,采购的量却是空,根本没有法律保障。企业当真要诉诸法律,不但无从下手,甚至求助无门。
走完规定程序之量和价,必须得到各方尊重和法律保护
任何物品的采购,无论是招投标还是谈判,一旦走完预定程序,就成为各方认定的契约。这个契约必须受到相关各方的尊重、遵守和遵照执行。如果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个契约还必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前的集中采购,不但实际上不带量,而且所决定的价格,也没有得到各方的遵守(只要有一方不遵守,契约就形同废纸),而是以议价、遴选、联动、赞助等名目,非法压低价格。而且在企业大声疾呼之时,法律也并没有给以应有的保护。
必须重视带量采购的细节安排
如:现阶段集中采购的规模,以一个中型城市之上、一个省之下为妥。过大会带来采购成本过高和执行不便,过小会体现不出集中的优势。这也适用于医联体采购。因为,虽然绝大多数医联体的采购量会少于一个省,但医联体实实在在的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在价格降低方面,可以起到和一个省的采购量相近的效果。
再如:对实际采购量提前完成的,可以续签合同到预定期限,也可以提前进行下一年的采购;对采购量远不到预定量的,可以适当延长采购期,也可以在医保局主持下,医院、药企、医保机构再协商。
购销双方不执行有效契约,采购平台必须有制约措施和协助义务
除对正常变动有补救措施外,对于因购销双方主观因素导致的不遵守量、价、款等约定,采购平台必须要预作安排。
一是要有相应制约措施,由平台见证监督的各方签订契约合同来实现,这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而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是要有协助的义务,当一方不遵守约定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并超出平台的协调能力之外时,受害一方可能会进入行政仲裁或司法诉讼,这时,作为为采购各方提供服务并见证各方行为的采购平台,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向行政和司法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明相关行为,为其主持公道提供依据证据。
带量采购的货款必须及时到位
最好的办法就是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医院出具的药品验收证明后,凭证明直接将药品货款划账支付给药品企业,不再通过医院中转。
这样,付不付款还是由医院决定,但是,钱不从医院经过,无论欠款不欠款、无论欠多少、无论欠多久,医院都不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也就没有了拖欠药品货款的动力和机会。
直接支付,手续简便,环节减少,还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药企,也有利医保。这是真正的“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提升流通效率”。
带量采购必须要依法
国家医保局要想把集中采购、带量采购真正做好,不留下发生问题的隐患,就要严格依法办事。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采用谈判方式的,必须遵守《合同法》;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
笔者认为,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都是好方法。此前搞得一团糟,问题在于没有依法。以后新的集中采购,如果各方都严格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不以利益作为标准自定取舍,就不会发生差错。万一有了差错,也可以依法纠正。
药品是特殊商品,是指其具有一些技术和商业的特殊属性,但并不意味着涉药经济行为可以不遵守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真正落实带量采购会带来的好处和坏处
真正的带量采购落地,有望获得三项好处。
第一,是从机制上取消了现在国家明令禁止的二次议价、二次遴选、二次招标。
二次议价之所以既不合法(有悖《招标投标法》)、又不合理(以低量换低价),却仍能畅行无阻,其表层直接原因就是因为采购不带量。实施真正的带量采购之后,医疗机构在压低价格方面所需要的动力、能力、结果,完全可以通过其采购主体身份得到实现,无需再搞二次议价。
第二,大幅度降低营销费用,从而大幅度降低药价。
据有关方面测算,现在药品最终消费价中有五成以上是以营销费用的形式流向了医院、医生、医药代表。而实际上,其存在的原因是采购量(企业销售量)得不到保证。只要保证了采购量,企业一定不会再去花这笔冤枉钱。从这个角度讲,药品价格下降几十个百分点,也是可能做到的。
同时,这也意味着,可以从机制上遏制医药领域的回扣贿赂等腐败行为。
第三,断供、停产、短缺有望得到遏制。
现在药品的断供、停产、短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采购的量和价得不到落实,尤其是价格被非市场原因打压到成本之下,生产就会亏本,造成了企业生产的不可持续。
带量采购落实了量、价、款,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有利可图,怎么会去断供、停产、短缺?
但,需要注意,带量采购在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如何建立支撑医院运转、医生稳定的新机制的问题。即在调整利益结构后,政府如何对医院这样的公益性机构,对医生这样的高智力、高体力、高风险(技术)岗位,给予足够的支持,使其获得公开合法、与劳动付出和社会作用相称的收入。
(来源:健识局 郭泰鸿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前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