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罚没款共计91亿元。这样的处罚力度与本次修正草案的精神达到一致,而这也是对其他企业的一种震慑,告诫那些心存侥幸者,莫要触碰药品监管的红线,否则就会被罚得很难翻身,甚至破产!
方国明表示,严肃查处这一事件,既彰显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必究、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一点无疑与修正草案的精神是一致的。
但在胡晓春看来却不是如此。他说:“本次处罚虽然数额巨大,但从法律条款而言并非最高,毕竟即便是修订前的处罚,针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是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而本次处罚也仅是相对下限的三倍。所以不能认为这次处罚事件与修正草案的精神一致,我想这也是为什么修订中对未来违规的处罚力度大幅度加大的原因之一。”
此次修正草案可以说是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和补充,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也于10月26日分组进行了审议。但由于上市许可人的责任、处罚力度、疫苗条款、药品价格管控等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此次修正草案并未得到表决通过。
虽然未得到通过,但是这次提交审议无疑透露出了当今医药行业的风向和趋势。与会人员也表示,《药品管理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很必要、很及时。
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四个“最严”具体融入相应条款之中,使之可操作性更强,可以预见,今后《药品管理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将设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无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设定,还是增加处罚到人条款,都将体现“四个最严”。
“显而易见,本次对《药品管理法》的修订透露出的风向和趋势,一是处罚力度从重时间从快,二是更加强调过程管控。”胡晓春总结道,“尽管我认为从监管机构到企业自身,质量管理事前的预防举措更加重要(而这方面透露出的信息让人感觉即便没有弱化但也没有强化);尽管我认为处罚不是目的而只是震慑的手段;尽管我认为针对全过程管控包括疫苗管控上的全程冷链体系的健全还存在漏洞(比如本次修订上就有可能存在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医疗机构的监管上漏洞,忽视或者遗漏了对药品包括疫苗的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而只是强调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而重大质量事故往往出现在“最后一公里”上);尽管我对目前同时进行的国家机构更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被精简存在担忧,但个人还是认为,本次对《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总体上肯定会对未来的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