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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鸿茅药酒,内蒙药监回复焦点问题!

日期:2018/10/29

【云端导读】

日前,有消费者就鸿茅药酒舆情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上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回答了消费者的疑问。


今年4月的一场舆情发酵,把鸿茅药酒推向风口浪尖,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遭到普遍质疑。为回复社会关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鸿茅药酒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检查力度,对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


日前,有消费者就鸿茅药酒舆情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上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回答了消费者的疑问。

鸿茅药酒是否有毒?有没有治疗作用?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政府告知书中,“鸿茅药酒是否含有有毒成分”,是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此,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所列毒性中药品种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鸿茅药酒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全部为炮制加工品,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另一个被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是“鸿茅药酒到底有没有治疗作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答复是: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


处方含有67味药味,规格为每瓶装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豹骨的使用和不良反应问题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市场上销售的鸿茅药酒是否含有豹骨,药监局对企业是否进行了豹骨生产使用的相关检查,检查结果是什么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鸿茅药酒产品中含有豹骨,其使用的豹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实施)的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经我局现场核实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台账、批生产记录、库存数量,豹骨的购买、使用、库存数量吻合。

  

在回答消费者提出的“鸿茅药酒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不良反应发生率是否符合非处方药的要求”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200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鸿茅药酒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共计137例,


其中一般病例131例,严重病例6例。一般病例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等,严重病例表现为皮疹、潮红、心悸、失眠等,未发生致人中毒或死亡的现象。

  

以上数据表明,鸿茅药酒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在少数人身上出现不良反应符合药品风险与获益并存的属性,严格按说明书使用,安全性是可控的。

  

飞行检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药监部门对鸿茅药酒生产和质量的飞行检查结果和产品检验结果如何,近五年是否有不合格产品”是消费者又一个重要疑虑。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答是:历年来,我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特别是2018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前处理及提取车间、酒剂生产车间、仓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验室、工艺用水及空调净化系统,以及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文件管理、数据完整性、物料平衡情况、生产工艺、供应商审计及成品销售情况等进行了3次飞行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2015年至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鸿茅药酒进行检验7批次(批号: 20150402、20160912、20170207、20170701、20171104、20180116、20180309F),全部按照《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第十四册) WS3-B-2792-97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对违规广告核查结果如何

  

关于“对鸿茅药酒近五年,尤其是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广告违规情况的最终核查结果是什么?为什么会获批1192个广告批文?”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称,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作废。


如要继续发布广告,到期后需要重新审批,发给新的批准文号。鸿茅1000多个广告批准文号是将2011年以来若干年核准的广告批准文号累加的数字。目前,鸿茅药酒有效期内广告批准文号为9个。

  

关于广告违规,根据我局了解掌握的情况,自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来,鸿茅药酒未发生涉及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情形;在我区未发现有发布违法广告情形。

  

在鸿茅药酒舆情持续蔓延之际,本报曾委派记者赴内蒙实地采访,刊发了《风波之后访鸿茅》一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应当看到,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无远弗届,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对辨别不实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客观公正,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还真相于民众,体现政府应有的作为和担当。

  

及时回应,首先是对公众、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特别是食品、药品这类事关百姓生命安全的重要民生物品,监管部门更要第一时间发声,避免不实信息混淆视听。

  

及时回应,也是对企业的高度负责。经过科学监测没有问题,就应坚决给予支持。创造好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这也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对身处舆论旋涡中的企业弥足珍贵!

  

此次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消费者信息公开回复,客观公正,有理有据,起到了澄清事实、答疑释惑的作用,值得点赞。


事件回顾


【谭医生发布文章】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医生在“美篇”上发布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帖子,并将该文分享到微信群。谭秦东在文章中指出,人在步入老年后,心肌、心脏传导系统、心瓣膜、血管、动脉粥样等发生变化,而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


“鸿茅药酒”的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该酒的宣传具有夸大疗效的作用。截至2018年1月16日,谭秦东的妻子刘璇屏蔽该账号,帖子阅读量为2241。谭秦东的账号只有5个粉丝。


【鸿茅公司报案】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一员工受公司委托报案。该员工称:近期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散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造成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市场经济损失难以估量,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受这篇帖子影响,在深圳、杭州、长春三地,共两家医药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货。这两家公司为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两公司分别退货14000瓶、43200瓶,涉及货款827000元、2983392元;7名市民分别要求退货1瓶到12瓶不等。


内蒙古丰镇兴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会计鉴定书》做鉴定结论称,若两家医药公司履行合同,鸿茅药酒方能赢得净利润1425375.04元。 


【警方跨省抓捕】2018年1月5日,凉城警方从“美篇”所隶属的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谭秦东的注册ID号、手机号。该公司负责网上信息发布的副总经理称,谭秦东的网帖“没有明显违法犯罪的内容,可能有一些侵权诽谤情节,但这不属于公司的审核范畴。”


2018年1月10日,谭秦东被该企业所在地警方——内蒙古凉城警方跨省抓

捕。 


2018年1月25日,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谭秦东被执行逮捕。谭秦东涉嫌的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支持这项罪名的主要理由是,鸿茅药酒公司报警称,谭秦东发布那篇帖子后,有2家公司、7名个人退货,给鸿茅药酒公司造成损失共计140余万,严重损害鸿茅药酒的商品声誉。 


2018年3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称,依法侦查查明:谭庆东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 


【检方补充侦查】2018年3月23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凉城县公安局对谭秦东涉嫌犯罪一事补充证据。凉城公安已提交新的补充证据,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仍未决定是否起诉。 


2018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鸿茅起诉律师】2018年3月5日,程远律师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


2018年3月8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名为《对于一些自媒体严重诽谤我公司商誉的严正声明》。


2018年4月16日晚间,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远处获悉,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严重诽谤鸿茅药酒声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已于2018年4月9日开庭。


【医师协会声明】2018年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就事件声明:刑法应当谦抑,药品应当对生命负责,愿意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药监局回应】2018年4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药监部门进行包括解释鸿茅药酒广告、安全性、有效性、不良反应等事项在内的报告,与此同时,国家药监局官网当天也挂出了一则回答记者提问的报道,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内蒙古检察退回案件】2018年4月17日,内蒙古检察微博发布一条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部回应: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工作】2018年4月17日,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微博报道,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谭医生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18时许,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内蒙古凉城县看守所门口看到,撰文“鸿茅药酒是毒药”的广州医生谭秦东取保候审后,从凉城县看守所走出来。谭秦东说,感谢各位媒体的关注,“现在想哭,自由真好”。自1月10日被内蒙古凉城县警方从家中带走,到4月17日取保候审,谭秦东已被羁押三个月。


【内蒙古药监局:已组成检查组前往调查2018年4月19日下午15时,内蒙古药监局就“鸿茅药酒”事件做出回应: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鸿茅药酒道歉:已停播所有广告,派出检查小组】2018年4月26日,内蒙古鸿茅国药,针对当前舆论热议的鸿茅药酒事件,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了《企业自查整改报告》,此事件给社会各界带来的影响向公众表达歉意。同时,该报告就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从产品安全、成分、广告等几大方面做出了查究与声明。


【再被内蒙警察“跨省问询”,谭医生精神失控住院】5月14日晚八点,他的妻子刘璇发出微博:“2018年5月11日晚12时开始,谭秦东将自己关闭在房间内,出现哭泣、自言自语、情绪失控扇打自己耳光,甚至以头撞墙等自残行为,朋友及家人紧急将其送医,现已在广东省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住院治疗。”情况发生于5月11日谭秦东在广东派出所接受问询后,问询一共进行了12小时,之后,谭秦东出现了上述情况。


【谭秦东公开向鸿茅药酒道歉】5月17日下午16:12,谭秦东通过其妻子的新浪微博对鸿茅药酒事件发表个人声明称,其本人承认在标题用词上考虑不周,缺乏严谨性。如果因文章对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了影响,其在此深表歉意,同时希望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谅解。此外,其对发表的文章给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误解表示歉意。


【鸿茅药酒再发声明:豹骨、麝香使用符合规定】6月7日下午,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致广大消费者、全国合作伙伴的一封信”。对此前公众质疑的配方毒性问题、豹骨等原料购买合法性问题等作出了回应。


信中称,2018年3月至4月,内蒙古食药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3次飞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车间、质量控制、人员管理、数据完整性、供应商审计及成品销售情况等。鸿茅药酒称,该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信中还称,2018年内蒙古食药监局对该公司的豹骨、人工麝香的的增值税发票、出入库台账、批生产记录、库存数量进行了检查,豹骨、人工麝香的购买、使用、库存数量吻合,豹骨、人工麝香的购买、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对于附子、天南星、半夏的毒性问题,鸿茅药酒称,该公司使用的上述原料为炮制加工品,因为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信中还对鸿茅药酒的配制技艺申遗问题、甲类非处方药的认定问题等作出了回应。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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