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唯低价是取”行吗?
日期:2018/8/25
据“健康点”8日晚间从多方人士确认,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酝酿一项成立以来最为激进的计划——首次在国家层面进行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向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7个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征求意见。
如果这一计划得以在各试点城市通过,无论是原研药还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参比试剂,只要能报出全国最低价,将能够换来各试点城市70%的市场份额。
然而这种“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值得商榷。
一、实践已经证明“唯低价是取”不行。
2001年,卫规财发308号文件提出“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一年,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开始在地市级实施。
2009年,卫规财发7号文件提出“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药品集中招采的层级由地市级提升到省级。尽管当初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了“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评价原则,要求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不低于50%,价格要素不低于30%,服务和信誉不超过20%,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有便宜的不用贵的”的善良愿望,也因为选择“便宜药”更加“安全”的考虑,“唯低价是取”便成了最主要的影响因素。
但是,多年的实践证明,以“唯低价是取”为核心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模式既无法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也造成了低价药短缺。
二、“唯低价是取”会造成低价药短缺。
实践已经证明,唯低价是取的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必然致使投标企业为了中标而血拼价格,而价格血拼的结果必然导致低价药品难以抵挡市场价格的变化,出现中标死,直接导致低价药断供,给临床医疗带来潜在风险。
三、“唯低价是取”可能会造成药品质量难以保证。
除了以上问题外,唯低价是取可能促使管理者偷工减料、控制成本,最终药品在检验阶段合格,在短期内见效,但长期疗效不确切,甚至出现用药安全事件。亮菌甲素事件、毒胶囊事件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的恶果。
不但如此,这次国家医疗保障局为了降低药价,在仿制药进入医保中执行唯低价是取也不符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初衷。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设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制度,本来是鼓励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同质同价”,但仿制药企业辛辛苦苦通过了一致性评价,仍然要和同行PK最低价,非最低价产品就会落标,从而失去“大半江山”,这并不公平。
加之,我国仿制药质量的稳定性、均一性较差,而且对上市后药品的事后监管水平不足,一旦“唯低价是取”,可能人为加剧竞争,药品质量难以保证。
四、“唯低价是取”可能使企业丧失研发动力。
根据国际经验,原研药和优质仿制药都有品牌价值。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应当得到保障。
企业赚取合理利润是天经地义的,是应当受到尊重的。监管中我们应当关注并应当鼓励其所得利润用于新药研发,禁止其用于“流通环节的润滑”,新品研发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这样产业才能进入一个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而不是使企业陷入招采中的“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价格恐慌中。
尽管医药界疑虑重重,但据一位接近国家医保局的资深专家透露,“国家第一标”模式几乎不可能逆转。
因此这里建议国家医保局采取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医保支付标准问题,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领导人的要求来积极稳妥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一方面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另一方面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找到“药价要下来”的有效办法,落实好“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建议通过医保支付标准的方式,用经济杠杆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优质仿制药。赋予医疗机构和患者适当的选择权,在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做出选择。对于对于经济承受能力强、临床需求迫切的患者,原研药可能仍是第一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