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最新政策:一二级医院可转型为护理机构
日期:2018/7/10
7月6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划未来两年护理事业发展路线图。
《意见》提出,为实现护理队伍数量、质量、能力的提升,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其职能定位。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资源总量,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机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可转型为护理机构。
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成为《意见》的重头戏。针对护理人员,医院在实现同工同酬的基础上,要对其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使得护理人员薪酬体系更体现其工作能力。调动基层护理人员积极性,《意见》提出要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向基层护士倾斜。
《意见》提出四点目标:
1.护理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平台、居家为基础的护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覆盖急性期诊疗、慢性期康复、稳定期照护、终末期关怀的护理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2.护理队伍得到长足发展。注册护士总数超过445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超过3.14人,医护比不低于1:1.25,基层医疗机构护士总量超过100万。形成一支由护士和辅助型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从事老年护理、母婴护理的护理人员数量显著增加。
3.护理服务供给更加合理。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数量显著增加,康复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母婴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供给不断扩大。社区和居家护理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
4.护理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优质护理服务全覆盖,护理学科建设得到加强,专科护理水平不断提升。康复护理、中医护理、老年护理、母晏护理、居家护理和安宁疗护等服务能力有效提高。
《意见》指出,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联合体建设要求,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通过鼓励和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护理机构或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等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扩大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及安宁疗护等服务供给。
三级医院主要提供疑难、急危重症患者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级医院等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
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主要提供日常医疗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接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日间照护、居家护理和家庭病床。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促进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下沉,帮扶带动接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护理服务能力提升。
《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和养老服务资源,逐步形成有序共享、功能合理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接续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养老机构的紧密对接,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慢病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举办医务室、护理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意见》指出,合理确定护理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加快推进老年护理、康复护理、社区护理、母婴护理、中医护理、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适应护理服务业发展需求。
加大护理教育领域改革力度,加强护理人文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严格临床实习实训管理,合理安排护理专业学生到具备条件的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实习、实践,全面提高护理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和临床实践教学基地能力建设。
严禁收实习费!
《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等各种形式的实习费用。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护理人员管理制度。在护士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
建立健全护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在绩效分配、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基层护士倾斜,调动基层护士队伍积极性。
《意见》指出,制定中医护理常规、方案和技术操作标准。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创新中医特色专科,创新中医护理服务模式,发挥中医护理在疾病治疗、慢病防治、康复促进、健康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意见》指出,大力加强辅助型护理人员(以下简称护理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人员从业服务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行业学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护理员培训,提高其病患、老年人、残疾人、母婴生活照护从业技能,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
完善护理员培训和就业政策。积极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参加护理员培训。
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护理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意见》指出,逐步建立护理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员的规范管理。
《意见》要求,护理员必须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服务。
严禁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劳务派遣机构应给护理员哪些权益?
《意见》指出,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要建立健全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对护理员进行定期培训,保证服务质量;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過等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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