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医保药品支付执行新标准,这些变化你得注意!
日期:2018/5/7
4月24日,区医保中心召开2018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工作会议。全区330家定点零售药店和82家非公改医疗机构参加,规模为近年来最大的一次。
区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医保药品支付新标准的实施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一把利剑,有利于促进各定点医药机构规范进货渠道、控制医疗成本,为最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提供强大助力。
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结算,等于或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的药品价格如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应将药品销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对比公示。如某药销售价格15元,医保支付标准12元,需告知参保人员价格差异,个人自费部分应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自本月起,全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应严格执行浙江省2018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广大市民在选购药品时,一定要问清楚该药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已超过医保支付标准,是否存在额外自费部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 鄞响客户端
编辑|方也
信息来源:鄞州日报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0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