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多名员工被判刑 鹭燕药业深陷药品回扣漩涡
日期:2015/5/25
药品回扣“黑洞”正在吞噬越来越多的药品销售人员。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燕药业”)的两名员工又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司法判决显示,2010年至2013年5月,鹭燕药业全资子公司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给予连城县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6月以来,鹭燕药业全资子公司漳州市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在药品推销业务中支付给医务人员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万元,刘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事实上,这并不是鹭燕药业员工第一次因涉药品回扣而被判刑。早在2014年2月,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就有一员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因采取账外暗中送回扣的手段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深陷商业贿赂
据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5月,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为了在药品采购及货款支付上获得连城县赖源卫生院、莲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副院长、副主任曾某的关照,按照不同药品不同回扣标准贿送给曾某甲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80615元。
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江某为了在药品采购上获得连城县北团镇卫生院药房组组长沈某的关照,按照不同药品不同回扣标准贿送给沈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53453元
2011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江某为了在药品采购上获得连城县四堡乡卫生院副院长、院长黄某的关照,按照不同药品不同回扣标准贿送给黄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3355元。
2012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江某为了在药品采购及货款支付上获得连城县姑田镇中心卫生院、文亨镇卫生院原院长罗某的关照,按照不同药品不同回扣标准贿送给罗某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9780元。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江某甲主动到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在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甲任业务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给予连城县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972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事实上,江某甲的行为在龙岩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并不是个例。
相关司法判决显示,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原上杭县南阳镇卫生院药房主任王某收受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药品回扣款共计20254元;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原上杭县太拔乡(镇)卫生院药房负责人席某收受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刘某的药品回扣10006元。
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也在风暴中“沦陷”,先后有两名业务人员因药品回扣被判刑。
2013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药品购销腐败窝案震惊全国。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通报显示,漳州市纪委、监察局协调全市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力量,集中查处了药品回扣问题,共查获涉案医药代表59人,立案43人。
本报此前曾报道,2014年2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漳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正式员工蔡某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取账外暗中送回扣的手段,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漳州市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公司指派其负 责平和县等地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推销业务。2012年初的一天,刘某向平和县坂仔中心卫生院院长吴某推销药品头孢硫脒,为谋取竞争优势,许诺按12元/支的比例给吴某等医务人员作为好处费,吴某表示同意。2012年2月至6月,刘某以宏仁医药公司的名义向该卫生院销售头孢硫脒合计2500支,支付给吴某、林某、叶某、陈某、何某等医务人员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0000元。
判决书显示,头孢硫脒的中标价仅为30多元,12元/支的“药品回扣”占到了药品医院采购价的30%左右,其中给院长个人2元/支,给医务人员10元/支,利益链上的各环节赚得盆满钵满。
暗藏风险忧患
公开资料显示,鹭燕药业主营业务为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疫苗等分销及医药零售连锁,总部设在厦门,公司连续多年进入商务部全国医药批发企业百强企业排名(2012年位列20位),并在福建省医药零售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是目前福建省经营规模最大的医药流通集团企业。
公司多名员工涉及药品回扣被判刑,鹭燕药业对此有何解释?
鹭燕药业董秘雷鸣仅在电话里向本报记者表示,两名前员工在推销药品过程中的行贿行为属于该员工为药品生产厂家兼职,谋求私利的个人行为,与鹭燕药业无关。而鹭燕是医药商业批发公司,药品购销的利润率很低,也支撑不了如此高额的药品回扣费用。
但鹭燕药业在招股书表示,虽然《福建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了配送商采购价格应为中标价格下浮 5%~8%(不区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福建省 2014 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规定基本药物配送费用按中标价的 3%~5%确定(未限定非基本药物和低价常用药的配送费率),但医药流通企业的最终采购价格仍取决于医药流通企业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而其终端覆盖率和影响力、资金实力、销售能力、品牌以及增值服务等是影响其议价能力的重要因素。
截至鹭燕药业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公司对福建省内三级医院覆盖数量为73 家,覆盖率为100%;二级医院覆盖数量为214 家,覆盖率为 100%;基层医疗机构覆盖数量为1486 家,覆盖率为89.14%。按此说法,鹭燕药业对供应商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业内人士对此认为,“表面上看,作为药品配送企业的鹭燕药业没有支付药品回扣费用的利润空间,但是一般药品生产企业在自身销售人员无法覆盖的地区,会给予药品配送企业一定的返点,作为开发维护市场的费用。再者,业务员个人没有独自承担药品回扣的经济能力,上述业务人员回扣来源有两种可能,一是直接从厂家报销了费用;二是生产厂家给鹭燕药业返点后,业务员从公司洗出了现金。”
上述业内人士坦言,目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回扣,都是业务员通过虚开餐饮、差旅、广告宣传、交通、会务等费用发票来洗出现金,然后业务员再送给相关人员。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把各种商业贿赂的成本正大光明的入帐,隐蔽性强。另一方面,一旦某个业务员东窗事发,企业可以说“回扣”费用并没有在公司报帐,行贿是销售代表的私自行为,把责任推到个人头上,企业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事实上,在上述连城县姑田镇中心卫生院、文亨镇卫生院原院长罗某受贿一案之中,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0-2013年姑田卫生院在新鹭燕公司采购药品清单”、“2013年文亨卫生院在新鹭燕公司采购药品清单”是书证材料之一,这说明江某推销的是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药品,显然,该公司也从中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鹭燕药业在招股书中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经济性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披露,而对下属子公司涉及药品回扣而被判刑只字不提。难道此事的重要性不及行政处罚?
北京的一位投行人士对此认为,既使鹭燕药业解释的说法成立,但一家公司多名员工能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内为外单位“兼职”,说明该公司的内控制度可能存在问题。“鹭燕药业对此也有必要披露上述员工‘回扣’的资金来源,涉及到哪些上游供应商,是否对这些供应商采取终止合作等‘封杀’措施;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实际上,鹭燕药业还可能面临禁入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风险。
在2012年,福建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监〔2012〕81号)》中明确规定:“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不良记录,对省卫生厅公布的不良记录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
2013年12月25日,医药行业反腐措施再升级。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黑名单”,被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两年内禁入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且在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若5年内二次及以上进入“黑名单”,两年内禁入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鹭燕药业一再发生员工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事件,该公司在登陆资本市场之前,非常有必要在招股书中披露清楚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投资者明明白白。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却发现,鹭燕药业招股书申报稿中对此却只字不提。
5月8日,证监会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鹭燕药业首发申请暂缓表决。此事对鹭燕药业是否有影响,尚不得而知。
信息来源:当代医药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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