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研药、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药品价格一律废止
日期:2015/5/24
河南省原研药、单独定价药、优质优价药等所有省管药品价格政策一律废止
央广网河南分网5月19日消息(记者 魏林甫
)日前,记者获悉,河南省发改委会同其它六厅局转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通知,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由国家发改委定价外,河南省取消其它药品原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介绍,按照国家和河南省价格改革精神,河南省发改委会同省卫计委、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食药监局印发通知,同步取消原省管药品的政府定价,包括河南省以前公布的原研药、单独定价药、优质优价药、低价药、医院制剂等所有省管药品价格政策,此次一律废止。
药品价格改革后,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
(五)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局《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483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现一并转发给你们。
为推进我省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我们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结合国家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医药价格维持合理水平。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除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所有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注意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尽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出台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努力减轻患者负担。
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七、各级卫生计生、工信、财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八、此前我省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一律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我省药品价格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附:1.发改价格[2015]904号
2.发改价格[2015]918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
信息来源:医药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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