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协会:绝不能在招投标后再议价
日期:2015/4/25
业界都说,2015年是不折不扣的招标大年,在笔者看来,现在各地招投标政策的主要机制还是降价,唯低价中标日甚一日。如果说有个别药品出现越招越高的情况,那肯定是有其特殊原因,比如独家。现在招投标在价格形成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越招越低,以至低价药消失,这固然有各种附加做法的因素,但不能不说主要还是招投标的天然机制。
一些地方只称集中采购而不称招投标,是为二次议价做伏笔。因为他们知道招标之后再议价改变中标价,确实违法。但只要招标、投标、竞价、定标等关键环节俱在,就是招标,掩耳盗铃式的否定没用。下一步,集中采购或招投标政策究竟应当如何改进?
1.招标主体
招标主体是医院主管部门还是医保主管机构,是单体医院还是医院联合体?谁来招标?都值得研究。现在由医院主管部门主持招标的最大问题是招采分离:招标只招中标目录、半招中标价格(因为还有种种改变中标价格的潜在的方式)、未招中标采购量。今后,无论哪方作为招标主体,都应当加大医院和医保部门的参与作用。有医院参与,在投标公告时就可以量价挂钩,以量定价,以量护价。有了公开透明的带量采购,何必再在招标后搞“二次议价”?有医保部门参与,便形成一个制衡机制,不会出现招投标各方“自娱自乐”,竞相抬价以各方获利,也避免了过分压价导致低价药消失、最终实际涨价的局面。医保部门的参与还可由医保直接支付药价,避免出现医院大额长期拖欠药款的现象。
2.招标内容
即要科学选择招标药品。不以基药、非基药来作为选择标准,那是使用方面的标准。建议以能否通过招标合理确定价格作为选择标准。对价格虚高或虚低的药,应当退出招标,通过谈判机制来确定价格和采购量。
3.招标方式
现行招标原则提倡“质量优先,兼顾价格,性价比适宜”是正确的,问题是招标时往往还是唯低价是取。所以,首先要取消各种“攀比”,一次招标就是一次招标,与之前的招标中标价和他地的招标中标价无关。其次要提升技术标比重,降低经济标比重。再次,对投标价明显虚高虚低的,通过审核予以剔除。
说到底,集中采购是一种交易方式,招投标是一种定价方式,而最终确定的价格则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分配。集中采购可以通过招投标定价,也可以通过议价定价,但绝不能在招投标后再议价。今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的药价,对病人和医保而言,价格是不能再高了,应当适当降低,能降多少是多少。对医院而言,大幅压缩灰色、黑色的以药补医,大幅增加白色的财政补贴,不要把赚钱的眼只盯在药上,并且要科学安排必要的设施投入。对药企而言,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主要是高额的促销费用),适度提高虚低的药品价格。
此外,对医保方来说,政府要赋予其降低医疗总费用的责任与权力。研究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之间各有侧重、相关补充的关系,并防止“按下葫芦起来瓢”,控制了医药支付价却出现大涨了病人支付价的情况。总之,对招投标政策的改革需要顶层设计、综合设计、同步设计,确保相互协调和衔接。(来源:华东医药精英俱乐部)
信息来源:医药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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