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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征求意见

日期:2015/4/18

维吉导语: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后来浙江调整对于一些慢性病药物处方用量从原先的急诊3天、普通门诊7天放宽至一个月。

近日浙江公布《连续处方试点》文件,方便患者看病取药,但是控制医保费用不合理增长与方便慢性病人配药如何达到监控、平衡。

对于相关企业的销售推广模式与重点关注医生处方需要更加重视调整,如何抢上级处方的“流量口”与患者端的培养。 连续处方必定将会全国范围内推广!


关于征求《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4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

联系人:倪沪平

联系电话:0571-87050375传真: 0571-87050377

电子邮箱:nihp@zjhrss.gov.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41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

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试点时间三年(2015—2017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满足我省群众实际需求的慢性病连续处方病种管理、处方管理、药品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等制度,方便已在高等级医院就医慢性病患者待病情稳定后就近、简便配取药品,引导高等级医院就医慢性病患者向基层分流,减轻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险用药经济负担。

二、试点医院

2015年,拟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医院。

2016年开始,试点医院逐步向在杭二级以上医院扩展。试点医院按照自主申报、核准备案程序予以确定。在省人力社保厅发布申报公告后,相关医院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备案后开展试点。

三、试点病种

2015年试点病种:高血压、糖尿病。

2016年增加试点病种: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阿尔兹海默病。

2017年增加试点病种: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支气管哮喘。

如试点中确有需求增加试点病种,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研究增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见附件1)。试点医院根据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具体确定慢性病连续处方用药品种,并报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所确定用药品种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四、适用对象

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对象是试点病种患者在试点医院经过规范治疗后,医生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省级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首诊患者暂不适用慢性病连续处方。

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就诊时自行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处方开具医生必须向患者当面说明清楚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五、处方管理

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浙江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制式,各试点医院按统一制式自行印制。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包括患者个人资料、患者相关病史和用药情况、患者个人申请意见、医生诊断和医嘱、处方有效时限、相关风险责任等。慢性病连续处方笺采用一笺三单形式。一笺有效期为12个星期;每笺包括三张联单,每张联单有效时间为4个星期;三张联单必须连续使用,中间不能间隔。患者每次配药时,向医院药房、定点零售药店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次提供一张联单留存。(见附件2

每份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在开具3天内启动使用。每笺第二、三次配药须在上一联单剩余用药量不超过5天内领取。

六、风险控制

各试点医院须制定试点病种诊疗、用药、质控等必要的规范,最大限度规避诊疗风险和用药风险。医生要严格把握慢性病连续处方适应指针,谨慎评估风险,并明确告知所申请患者。

药师在患者凭处方配药时要对处方进行审核,辨析是否存在药品配伍禁忌。

七、配药管理

(一)配药机构。试点期间,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可到以下3个机构配药:

  1. 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的试点医院药房;

  2. 定点零售药店;

  3. 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药品管理。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病种适用药品范围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配药机构负责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所需药品。

(三)医保结算。慢性病连续处方按以下规定分类结算:

1.患者在慢性病连续处方开具试点医院药房配药,首次结清4个星期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按试点医院报销等级结算。余下两次可在试点医院药房配药,也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

2.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分三次领取药品,每次单独按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报销等级结算。

3.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要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方,按每4个星期为一次,每次单独结算。

八、其他

试点医院试点病种所开具药品费用不列入当年试点医院相关门诊次均费用考核统计口径。对于试点成效明显的医院,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定点医院年度考评中予以适当激励。因实施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而增加的门诊次均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实行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时予以相应调整。

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


一、高血压病

1、钙拮抗药

2、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

3、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断药

4、利尿药

5、β-受体阻滞药

6、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

7、其他降压药物

二、糖尿病

1、胰岛素

2、口服降糖药(磺酰脲类、双胍类、α-葡糖苷酶抑制剂、胰岛素增敏剂)

三、类风湿性关节炎

1、免疫抑制药

2、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

四、帕金森氏病

1、左旋多巴类药物

2、促多巴胺释放剂

3、多巴胺受体激动剂

五、阿尔茨海默病

1、抗阿尔茨海默病药物(多奈哌齐、卡巴拉汀、石杉碱甲)

六、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1、他汀类药物;

2、其他调血脂药

七、支气管哮喘

1、激素类药物

2、β-受体激动药物

3、白三烯拮抗药物

4、其他

信息来源:杭州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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