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未有:上海首批采购医保控费或降83%
日期:2015/4/9
2015年4月2日,上海对带量采购的三个品种进行公示,时间是4月3日至4月7日,如果不出意外,上海带量采购第一批中标结果似乎尘埃落定,在一片羡慕嫉妒恨中,中标者如新科及第,自然是帽插宫花,欢乐不已。
接下来就是中标厂家、上海医药集中采购事物研究所、配送公司三方合同签订,再然后就是皆大欢喜的配送、结算,一切似乎顺风顺水,紫气东来。然而真的如此欢乐吗?
医保省钱前所未有
下图是拟中标三个品种以及笔者概算的合同金额、配送费情况: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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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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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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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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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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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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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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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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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g*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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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阳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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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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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粒/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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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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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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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呋辛脂口服常用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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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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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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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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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片/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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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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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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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那普利口服常用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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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g*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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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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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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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万片/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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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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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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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品种均为口服常用剂型,除抗生素头孢呋辛脂中标合同金额达到1795万元外,其余两品规依那普利采购金额132万元、阿莫西林口服常用剂型为35万元,本次试点带量采购总金额约1962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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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上海市医保总量(2014年有关机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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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带量采购后医保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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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减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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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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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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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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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5亿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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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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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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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带量采购前,三品种年上海医保支出1.2亿元,到实行带量采购后三品种医保份额压缩至0.1965亿元,幅度之大,前所未有,这也是上海市决心大力实行医保品种带量采购的一个主要动力,为进一步解决药价虚高以及进一步扩大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为全国其他省份起到一个示范标杆作用,这也是上海带量采购在2013年提出又沉寂后,在考虑国内企业感受的基础上做出的回应,果不其然,尽管条件极为苛刻,仍有瑞阳、石药等国内大厂不惜血本割肉参投并最低价中标。
带量采购,稍有偏差即成烫手山芋
此次带量采购,按采购额高到低选取这三个品种,极具样本意义,做为上海带量采购试点品种,立竿见影。
然而笔者在又看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后,不免对带量采购中标者担心不已,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稍微出现偏差,那么极有可能令中标者功败垂成,看来带量采购极有可能成为中标者的烫手山芋,上海带量采购招标文件对中标者进行了约定,约定如下:
8.4,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标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标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拟中标企业不予以配合调查的取消拟中标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8.5,为保证中标药品在中标前后质量稳定一致,投标企业投标的药品如果中标必须接受招标人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跟踪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标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
近红外光谱跟踪检测主要包含检测原辅料组分变化及投标前后药品主要成分、辅料、相关物质的来源、含量等应该保持一致。中标企业应配合招标人做好近红外光谱建模,并承担需要中标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中标企业不予以配合近红外光谱建模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8.6投标企业投标的药品如果中标,必须接受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以企业投标时提供的内控标准为检测依据)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抽检和检查费用需要投标企业承担的部分由投标企业承担。
以上三条约定中尤以8.5条极为苛刻,即中标必须接受招标人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跟踪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标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近红外光谱跟踪检测主要包含检测原辅料组分变化及投标前后药品主要成分、辅料、相关物质的来源、含量等应该保持一致。
我不知道中标企业对于这一条是否还能坦然应对,笔者在与药事所相关人员进行咨询时,药事所对于这条给予了肯定性答复,药事所允许中标企业,在提供中标产品样品时,提供专门进行加工的完全符合甚至优于质量控制标准的样品,药事所将对该样品进行近红外线光谱检测存档,这里他提到检验标准将按企业内控标准的上限做为判断是否合格,然后在市场销售中将进行随机抽检。
我相信这些绝不是说说而已,那就是说如果你在正常供应过程中抱着侥幸或忽视质量一致性控制的话,那么对不起,你极有可能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进入违规名单。
违规的十七条惩罚措施
对于违规或质量不合格,招标文件同样有'有详细的条款:
34.中标人(投标人)和指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34.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34.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34.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34.4以向招标人、招标工作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34.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4.6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三方合同;
34.7投标后随意放弃投标;
34.8中标生产企业未按招标人要求委托经备案的经营企业实行配送;
34.9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34.10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34.11中标药品中标后发生国家或上海市药品质量公告不合格;
34.12中标药品中标后在规定的近红外光谱建模跟踪检测、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生严重违反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
34.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列入“违规名单”的,将按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带量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罚。
35.1本次药品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中,列入“违规名单”的企业将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三年内逐年扣减企业诚信度,本市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可以据此不采购该企业生产的药品;
35.2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投标药品的投标资格,同时取消该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1年内参与本市药品采购活动的参与资格;
35.3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中标药品的中标资格,同时取消该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1年内参与本市药品采购活动的参与资格;
35.4指定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指定配送资格,同时取消该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1年内参与本市药品集中带量招标采购的配送参与资格。
上海这次带量采购试点,做为下一步继续扩大带量采购招标范围的基础,绝不会流于形式,对于执行过程必定是一个谨慎而又严格的过程,所以中标并非意味着万事大吉,如果不在中标产品质量控制上下足功夫的话,中标势必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它的影响不可估量。
信息来源:沪上医药人 作者:随风听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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