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价快讯 ||浙江绍兴上虞基层议价意见稿
日期:2015/4/6
维吉导语:所谓药品定价机制其实就是二次议价,换个马甲以为大家都不认识。纵观意见稿内容,感觉越是层次高的高价格品种降价少,本已经竞争激烈拼杀的第三层次反而降价越多。高价的降的少,低价的降的多,这是啥逻辑?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1)
函
各联合体成员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业经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局党委、绍兴市上虞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原则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4月2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盖章)报送至联合体工作小组办公室(百官街道卫生院楼文雅处15068513500),无修改意见可以不报。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工作小组
2015年3月31日
》》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90号)、《关于下发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第二批)中标结果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5]7号)以及绍兴市上虞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虞卫[2015]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保证质量,控制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临床必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招采合一、集中支付;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时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上虞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实施时间
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组织形式
本次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工作由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三、品种、剂型、规格的确定
(一)确定药品品种范围
本次遴选范围:
1.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中标结果中的药品,具体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分为:
(1)按基本药物管理的国家基本药物、常用药品清单、普通大输液、低价药品(一);
(2) 适用于全省公立医院使用部分(分“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产品”、“不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产品”)。
2.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中标结果中属于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在用过渡期药品和上虞区新增补的48种品规(未在第一批中标结果中的药品)。
(二)品种的遴选原则和方法
1. 遴选原则
根据“临床需要、质量保证、连续稳定、上下衔接、保障供应”的原则进行遴选。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用品种(包括剂型、规格)符合本次用药规定的直接确认;
(2)上虞区新增48种品规符合本次用药规定的直接确认;
(3)区级医院在用品种(剂型、规格)优先确认;
(4)适当兼顾儿童及专科用药需要。
2.遴选方法
(1)单位申报
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单位实际在2014 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第二批)中标结果中,申报所需的药品目录、剂型、规格及产地(附件1)。
(2)工作小组汇总
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情况由工作小组进行汇总梳理,整理出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用药清单。
(3)专家遴选
工作小组将整理汇总后的初步用药清单提交药品遴选专家组进行遴选。
A.药品遴选专家组组成:由区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临床和药学专家25人以上组成。(具体名单为区卫生局纪检监察室在评审会议前2小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B.确定药品剂型和规格: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地临床用药需要,每种药品选用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剂型按注射、外用(眼、耳鼻喉科等)、口服(固体、液体、颗粒)等给药途径确定,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对有肠溶、缓释、非主流产品等剂型、规格的品种适当增加规格数量。
C. 遴选确认
遴选确认进入用药范围的品种、剂型、规格原则上由出席评审会议的2/3及以上专家同意,未达到2/3及以上专家同意,但临床必需(现场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品种(剂型、规格)以得票高者入选。
四、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相关工作安排
(一)确定药品质量层次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质量层次分类方法结合我区遴选结果,分类整理药品质量层次。
(二)报价
1.报价主体
根据本次遴选结果,由供应商委托我区原已确定的相关配送企业向工作小组进行报价。
2.报价要求
(1)对分质量层次的品种根据第一、第二、第三质量层次分别在本次中标价格的基础上下降2%、4%、8%;
(2)对未分质量层次的品种在本次中标价格的基础上下降8%;
(3)抗生素、中成药注射剂、质子泵抑制剂、营养辅助用药在上述基础上再下降2%(其中第一、第二质量层次下降1%)。
(三)遴选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用品种同一质量层次和规格有二个及以上产地的,其他申报产地不再进入得分计算程序。
1.得分计算
对符合报价要求的品种按照正偏离情况予以计分,偏离情况设扣率偏离和价格偏离两项,其中扣率偏离占35%,价格偏离占65%。
(1)偏离计算
平均值计算:
……………………………………①
偏离值计算:
……………………………………②
(2)偏离计分
以100分为基数,扣率偏离占35%,价格偏离占65%。
(3)产品得分
2.价格排序
根据各产地报价情况进行价格评分,按得分高低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符合降价要求的在用品种,单独进行排序)。
3.产地确定
有二个及以上质量层次的品种,每个质量层次分别遴选1个品种产地;只有一个质量层次的品种,遴选二个品种产地。
对于符合降价要求的在用品种优先确认。
药品遴选由区卫生局纪检监察室现场监督。
4.遴选结果应用
对本次工作小组组织的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相关工作结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价格商议
对未符合降价要求的品种根据由工作小组另行组织价格商议,方案另定(附件2)。
五、其他
对本次工作小组组织的“药品品种”范围外品种,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品种审批相关要求,由工作小组另行组织。
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工作小组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第一轮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药品申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审核领导: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抗微生物药
序号品种名称 剂型 规格分类 在用情况 转换比 产地中标价 配送企业 质量层次 中标批次 抗、质、中、营、辅 备注
(一)青霉素类例 青霉素Benzylpenicillin注射用无菌粉末(钠盐)0.48g(80 万单位)A1是1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0.28
填表说明:
1.分类指“适用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部分”分别按A1:国家基本药物,A2:常用药品清单,A3:普通大输液,:A4:低价药品(一); “适用于全省公立医院使用部分”“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产品”(B1)、“不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产品”(B2)),分别按B1a:国家基本药物,B1b:常用药品清单,B1c:普通大输液,B1d: 低价药品(一);B2a: :国家基本药物,B2b:常用药品清单,B2c: 普通大输液,B2d:非主流低价药品,B2e:非主流品种填写;
2.品规上报数量:每一品种原则上报3种剂型,每个剂型报2个规格,每个规格按质量层次限报1个产地。遇文件规定特殊情况可相应增报;
3.在用情况,填是或否;
4.质量层次按“第一”、”第二”、”第三”层次填写;
5.抗、质、中、营、辅指:抗生素、质子泵抑制剂、中药注射剂、营养辅助治疗药。
》》(附件2)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创新药品集中
采购和定价机制价格商议工作方案
为做好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工作,根据绍兴市上虞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虞卫〔2015〕12号)、《上虞区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第二批)中标结果应用及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工作的通知》(虞卫〔2015〕**号)和《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创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实施方案》(虞基联〔20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价格商议主体
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工作的价格商议主体是上虞区2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受上虞区2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与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商议。
二、价格商议药品品种范围
未达到降价要求,经专家组评审属于临床必需的遴选品种。
三、价格商议流程、方法和结果应用
1.再次询价。对纳入价格商议的药品品种,由工作小组委托相关配送商联系生产企业、供应商告知再次降价要求,由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委托相关配送企业向工作小组再次进行报价。对于生产企业、供应商要求与工作小组直接面谈的药品品种由工作小组组织谈判小组与生产企业、供应商或他们委托的配送商直接进行价格面谈。
2.整理汇总。工作小组将再次询价或面谈结果进行梳理汇总报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3.综合评审。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价格商议结果进行再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关药品的安全牲、有效性、经济性、必要性、可替代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采购使用。通过专家组评审的价格商议品种原则上须出席现场评审的2/3及以上专家同意。
4.结果应用。价格商议流程结束以后,通过专家组评审的药品品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购使用;未通过专家组评审的药品品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休(缓)采购使用。
信息来源:杭州维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