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模式汇编(二)——制度化的演变
日期:2015/3/31
从2005年闵行模式到2013年间出现的各种方式的二次议价,可以看做是个别城市在降低药品价格上进行的探索。对于此,江苏明令禁止,国家层面上,也对违反64号文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表态,但“一个说法,表达各异”,其中传递的态度暧昧不清,甚至自相矛盾。
2013年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的医药价格座谈会上,明确表态支持“二次议价”。发改委提出将改革药品招标方式,应实现带量采购,如不能实现带量采购,应允许医院与企业自行谈判,即允许二次议价。
早在2013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提出,“可探索由公立医院管理部门代表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进行成交确认,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降低药品价格。”医药行业分析人士认为,陈竺此番表态正是“二次议价”将被放开的信号。
2013年11月25日,国务院医改办通报全国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结果。通报指出,个别地区未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或采购集中度不够,存在“二次议价”、线下采购或者以一个品规多个厂家中标的办法采购药品等现象。
通报用“个别地区”来描述彼时的状况,显得有点脱离实际,因为透过前文的梳理,我们当然不会相信这仅仅是“个别地区”。而是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势。
进入2014年,二次议价出现的方式就不简单是一个点上的探索了,当年开启的二次议价模式,从过去遮遮掩掩,逐步过渡到地方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从点状探索试图发展为大面积推广,以期制度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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