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将全面“复辟”?
日期:2015/2/14
导语:
“二次议价”正在多地卷土重来。早在两年多前,传说中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胎动之时,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教授就曾指出,这是一个“次优选择”。其言下之意恐怕医药行业的人都心领神会:最优方案是废除政府招标。
作者:李草凡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
一直暗流汹涌的“二次议价”大有决堤之势。微信公共账号“赛柏蓝”(MIC366)近日撰文称,江苏某市在近期的药品招标采购中,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降价,否则就停用其中标药品。2月13日的最新消息透露,这一做法已经从知名外资、合资药企品种,扩展到该市医院在用的所有药品。
根据“赛柏蓝”同时发起的微信在线调查,超过半数的微友表示自己所在地执行了“二次议价”。其中包括江苏、广西等地,湖北、湖南则以托管的名义进行“二次议价”,浙江省绍兴市甚至正式发了文件。
2010年,当时的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简称“64号文”),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风向在2012年发生转变。传说国务院医改办重新起草了一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二次议价”把公立医院长期存在的药品“暗扣”翻明,并探讨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配合下,推动医院合理用药。据说这份文件2012年底就在各部委调研征求意见,至今未能出台。
年底发布的《医改蓝皮书: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建议,应允许医院“二次议价”,这一招可以解决以下五大难题:药品价格普降、医疗机构积极性提高、商业贿赂不治而愈、无须增加财政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改革。
显然,不管高层如何表态,地方已经等不及了。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二次议价”又一波?
为什么是江苏首当其冲?
其实在2012年底那轮蠢蠢欲动的“二次议价”风潮中,江苏就冲在最前面。《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67号)这份文件中,有关补偿机制改革的部分,明确“建立药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谈判机制,合理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用于发展医疗事业”。
此后最早行动的常熟市,据此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卫生局受政府委托,以“折扣”形式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惠利采购谈判”,对价则是压缩回款时间: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30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超过60天。
“二次议价”的逻辑是什么?
首先,由于政府把持招标,导致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招标者不是实际采购者,量价挂钩就是一句空话,掌握处方权的医院搞二次议价的空间很大,动机更大。
其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量换价”天经地义。
再次,试点分别启动于2011年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2012年7月的北京医药分开改革,基本做法药品零差价,提高医疗服务价值,缺口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偿。如果改革继续推开,地方财政将不堪重负,试图把压力转嫁给药品生产企业。
“二次议价”会有什么结果?
放开“二次议价”曾被寄予厚望--理论推演是:在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既定这一前提下,“二次议价”有可能引发医院内部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如果能辅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或将触及现有体制的弊端。
考虑到公立医疗体系垄断的格局,上述设想显然过于理想化。更有可能的是,“二次议价”不会减少医生的灰色收入,也不可能改变医院既有的利益格局。
如何看待“二次议价”改革?
严格说来,放开“二次议价”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该法规定,“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尽管如此,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仍然认为,放开“二次议价”有积极意义,至少会改变医院喜欢高价药的激励扭曲;而药价降低无疑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留出了空间。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禁止医院“二次议价”遏制了企业进行公开透明的价格竞争,隐性利益链条使得药价虚高、滥用药、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日趋严重。
但他同时指出,从长远看放开医院议价的同时必须取消政府统一招标制度,让医院或医疗保险自主议价,这将有利于医院追求质优价廉的药品,有利于医生的服务价值得到合理的回报,也将有利于医保控费。
本文为“医学界产业报道”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注明来源。
导语:
“二次议价”正在多地卷土重来。早在两年多前,传说中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胎动之时,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教授就曾指出,这是一个“次优选择”。其言下之意恐怕医药行业的人都心领神会:最优方案是废除政府招标。
作者:李草凡 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
一直暗流汹涌的“二次议价”大有决堤之势。微信公共账号“赛柏蓝”(MIC366)近日撰文称,江苏某市在近期的药品招标采购中,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降价,否则就停用其中标药品。2月13日的最新消息透露,这一做法已经从知名外资、合资药企品种,扩展到该市医院在用的所有药品。
根据“赛柏蓝”同时发起的微信在线调查,超过半数的微友表示自己所在地执行了“二次议价”。其中包括江苏、广西等地,湖北、湖南则以托管的名义进行“二次议价”,浙江省绍兴市甚至正式发了文件。
2010年,当时的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简称“64号文”),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风向在2012年发生转变。传说国务院医改办重新起草了一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二次议价”把公立医院长期存在的药品“暗扣”翻明,并探讨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配合下,推动医院合理用药。据说这份文件2012年底就在各部委调研征求意见,至今未能出台。
年底发布的《医改蓝皮书: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建议,应允许医院“二次议价”,这一招可以解决以下五大难题:药品价格普降、医疗机构积极性提高、商业贿赂不治而愈、无须增加财政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改革。
显然,不管高层如何表态,地方已经等不及了。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二次议价”又一波?
为什么是江苏首当其冲?
其实在2012年底那轮蠢蠢欲动的“二次议价”风潮中,江苏就冲在最前面。《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67号)这份文件中,有关补偿机制改革的部分,明确“建立药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谈判机制,合理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利润,用于发展医疗事业”。
此后最早行动的常熟市,据此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卫生局受政府委托,以“折扣”形式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惠利采购谈判”,对价则是压缩回款时间: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30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超过60天。
“二次议价”的逻辑是什么?
首先,由于政府把持招标,导致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招标者不是实际采购者,量价挂钩就是一句空话,掌握处方权的医院搞二次议价的空间很大,动机更大。
其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量换价”天经地义。
再次,试点分别启动于2011年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2012年7月的北京医药分开改革,基本做法药品零差价,提高医疗服务价值,缺口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偿。如果改革继续推开,地方财政将不堪重负,试图把压力转嫁给药品生产企业。
“二次议价”会有什么结果?
放开“二次议价”曾被寄予厚望--理论推演是:在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既定这一前提下,“二次议价”有可能引发医院内部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如果能辅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或将触及现有体制的弊端。
考虑到公立医疗体系垄断的格局,上述设想显然过于理想化。更有可能的是,“二次议价”不会减少医生的灰色收入,也不可能改变医院既有的利益格局。
如何看待“二次议价”改革?
严格说来,放开“二次议价”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该法规定,“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尽管如此,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仍然认为,放开“二次议价”有积极意义,至少会改变医院喜欢高价药的激励扭曲;而药价降低无疑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留出了空间。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禁止医院“二次议价”遏制了企业进行公开透明的价格竞争,隐性利益链条使得药价虚高、滥用药、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日趋严重。
但他同时指出,从长远看放开医院议价的同时必须取消政府统一招标制度,让医院或医疗保险自主议价,这将有利于医院追求质优价廉的药品,有利于医生的服务价值得到合理的回报,也将有利于医保控费。
信息来源:医学界产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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