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品价格彻底放开
日期:2015/2/2
关于本市市场调节价药品挂网采购登记操作办法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本市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4〕33 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
二、登记范围
本市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范围 (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由物价部门予以确认) 以外的药品,即市场调节价药品,属于挂网采购登记范围。
经市药招委、市医保办同意,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属于挂网采购登记范围。
三、受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是受理药品生产企业登记市场调节价药品具体信息、登记挂网采购的工作机构。
四、挂网流程
(一)登记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为国内总经销商或总代理商)是提供市场调节价药品具体信息、登记市场调节价药品挂网采购的主体,市药事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书面的登记材料。
(二)登记材料
*1、生产企业或受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的三证一照(即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MP 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药品生产或分装批件(进口药品分装生产批件加附相关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药品说明书原件;
*5、药品包装照片(药品内外包装);
*6、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公布的本位码截图;
*7、价格信息:递交《挂网参考价登记书》(样张另附)。
*8、其他证明材料(如外省市价格证明、专利证明、奖励情况等)。
注:上述全部书面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带“*”标记的材料同时需提供电子版照片或扫描文件。(格式要求:图像请先作预处理。要求照片大小不能超过2M;如提供扫描文件,要求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格式不限,均可清晰辨识。)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市药事所收到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后,当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登记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给予回执。对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药事所应要求其补充材料,并退还全部登记材料。
2、挂网:市药事所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后,定期公布市场调节价药品的挂网参考价,同时公布零售参考价(零售参考价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挂网采购
(一)挂网参考价为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承诺在本市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供医疗机构参考,实际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议定成交。挂网参考价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挂网参考价,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已经在本市销售使用的,如生产企业未提出调整意见的,可直接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挂网,不需要重新登记;需要调整挂网参考价的,或从未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药品,可以至市药事所办理登记挂网采购手续,同时主动提供外省市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或外省市最高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本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所有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如实反映采购价格及相关采购情况。市药事所将公开各医疗机构采购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登记挂网参考价等信息,相关情况将直接与该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信誉度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二)零售参考价为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主承诺向参保人员配售市场调节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考。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售市场调节价药品的零售参考价,将接受参保人员及社会各方监督,并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签约挂钩。
七、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 号虹鹰大楼706 室
邮编:200081
电话:021-56321192 、 021-56472262 、 021-56637776 、021-56481657
传真:021-56472262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5 年 2 月 1 日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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