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
日期:2016/4/5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机构:
为确保有效执行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成交结果(采购产品清单),现将有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产品清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加入。
二、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采购周期暂定 12 个月。
三、执行时间
各公立医疗机构自即日起,执行成交结果。2016 年 5 月15 日起,停止使用未成交产品。
四、采购方式
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交易。
五、价格管理
(一)省中标价格作为医保药品支付价格。
(二)宁波市成交价格为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已包含配送费用)。
(三)按医保支付价格销售后获得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四)非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
六、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产品清单》,加强采购、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
管理。
(一)要强化医药费用控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自行组织采购药品。
(二)未列入《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产品清单》产品,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得再采购、再使用。
(三)对不严格执行成交结果,规避或变相规避、进行目录外采购、网下采购、变相压价、突击采购非成交产品,或者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符合《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允许医疗机构(限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自行组织采购。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采购要严格按照备案采购程序,从严控制采购产品数量。
七、其它
本采购期内,如遇国家或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将相应调整。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宁波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朱 波 联系电话:89189361
附件: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共同体中成药联合限价采购产品清单(见光盘)
宁波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28 日
信息来源: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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