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价神器来了,上海药价将大规模沦陷?
日期:2016/2/24
近日,上海下发了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曾经实行了降价64%的上海带量采购得到大范围推广。按照实施意见,凡是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都将实施带量采购。
如何采购
去年7月份,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龚波处长在一次演讲中表示“三年前我们上海开的座谈会,提出来药品应该是分类采购的概念,量大面广的叫带量采购,量小的或者说是急救抢救的应该挂网采购,中间层面我们提出来限价采购的概念。三年以后我们看到7号文指导意见讲到的跟我们当时提出来的没有大的变化,我们很欣喜的发现,原来认清的形势没有错。所以我们上海这两年一直按照这个方向在做。”
本次实施方案也基本符合龚波在上述演讲中的分类采购的概念,除了带量采购外,暂时未带量采购的品种,在参考外省市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限价采购,并根据外省市中标结果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这就是上文中提出的限价采购。
包括紧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基础输液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由医院和企业直接议价。这部分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市相关药品的范围。
GPO采购
此外,上海市的实施方案中还提出了GPO的概念。
鼓励医院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医联体等形式开展医院集团采购(GPO),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量价挂钩,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医院集团采购的信息发布和结果执行通过阳光平台及时对外公开,形成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阳光平台中标价和挂网价,并按药品加成政策销售,其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将作为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或医院议价的重要参考。对已开展医保带量采购的药品、谈判采购的药品以及定点生产药品,不纳入医院集团采购范围。
从实施方案来看,一方面,开展带量采购、谈判采购还有定点生产的药品不纳入医院集团采购的范围,谈判采购指的是国家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医院按照国家谈判结果采购和使用药品,也不能参加GPO,所以,进行GPO采购的主要是精、麻等特殊用品,还有对急(抢)救必须的个别非中标、非挂网药品或其他治疗必须的特殊用药,允许医院通过阳光平台实行备案和应急采购的部分药品,采购范围非常局限。
另一方面,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必须公开,且将成为全是集中采购、价格动态调整或医院议价的依据,从这方面来讲,药企降价的话压力非常大,而且精麻制品属于管制药物,这部分市场相对集中,谈判降价的难度也不小。预计GPO采购降价幅度不会太大。
带量采购应是最主要的降价利器。上海试点三个品种创造了降价64%的辉煌战绩,本轮大规模的带量采购,又会降价多少呢?或许,经此一役,上海药品价格会出现大规模下降。
监控辅助用药
实施方案还提出:
本市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责任,继续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测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探索临床药学服务与社会药房的工作联动,提升本市临床药学服务的整体水平。
对药企要求:质量第一责任人
虽然和很多省份的一样都是用的带量采购的名义,但是上海市并不是单纯唯低价是取。而是建立了较高的门槛和规范。在首批试点的三个品种中,
在实施意见中,上海强调,药企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供应短缺,药企估计要受到严惩。
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要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信息来源:赛柏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