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药监局致全省药企公开信:严禁过票行为
日期:2016/1/15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公开信》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60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两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秉承“尚学尊法、严守规矩、务实创新、勇于担当”的食品药品监管精神,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意识不断增强,确保了药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流通领域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将省局《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开信》是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防范药品经营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对《公开信》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要结合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各市、县(市、区)局要督促企业将公开信张贴到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加强监督检查。
三、要将公开信中要求企业做到的事项纳入2016年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的重点,督促企业进一步依法规范经营,全力打造安徽药品流通监管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升级版,保障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公开信
全省药品经营企业:
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
近两年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历经监管体制改革,凝聚了“尚学尊法、严守规矩、务实创新、勇于担当”的食品药品监管精神;实行审、批、查分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确立了食品药品日常监管的新常态;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正向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流通领域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局致信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真落实企业是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并在以下六个方面做到依法诚信规范经营:
一、企业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销售给合法单位;采购和销售药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购)货单位资质材料及所销售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核实销售(采购)人员真实身份,索取(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确保药品购销渠道合法。
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履职,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责任。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建立“处方药销售登记表”,限量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企业必须按药品贮藏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对相关设备进行定期验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藏药品,定期检查记录储存期间温度,冷藏、冷冻药品在收货、储存、运输环节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销售国家特殊管理以及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存在购买方自行提货和使用现金交易现象。
五、企业计算机系统能够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管理,并能生成、打印相关药品经营业务票据。各岗位人员按授权范围进行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
六、中药饮片经营企业购销中药饮片必须开具、索取发票,不得从中药材专业市场等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零售企业不具备中药饮片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设备,或对设施设备和质量保证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取消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严禁挂靠经营、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让我们共同携手,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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