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品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和神经系统用药物(第一、二类精神药品除外)
【二】投标资格:招标品种目录范围内的国内上市药品,不包括SH-JY2010-1全市范围中标药品(指已中标的企业、品规及包装)和SH-JY2012-1、SH-JY2013-1、SH-JY2013-2、SH-JY2013-3中标药品(指已中标的企业、品规及包装)。
【三】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违规要点:不能履行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的生产企业,将取消中标药品的中标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且取消该生产企业下一轮投标资格。
【五】外省价格申报:投标人应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如实申报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以下简称五省市)和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省市(以下简称十省市)最近一次的中标价
【六】评标要素由质量与信誉服务、资格及价格等组成,质量是评标的首要条件。质量与信誉服务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包括:拟中标结果公示前,未通过新版GMP认证的无菌制剂(可提供食药监部门现场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除外)
【七】中标品种的定标准则:
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品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即可中标:
①投标品种在五省市中的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五省市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投标品种在五省市中的一个以下省市中标,中标价应不高于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五省市及十省市的平均中标价或次低价。投标品种在五省市及十省市均未中标,中标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品种投标药品的最低中标价;如无同品种投标药品,中标价应根据同类药品平均降幅相应降价。
②原2008、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2010年本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招标目录范围内的未中标药品(流标药品、同企业同品规其它包装数量已中标的药品除外),中标价应在五省市(五省市均未中标,取十省市)平均中标价/次低价或零售价(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三者取价低者)按规定差价率折算后的医院供应价两者基础上按就低原则再下降5%,但可不低于五省市(五省市均未中标,取十省市)最低中标价。
③中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零售价(本市/国家/产地零售价三者取价低者)按规定差价率折算后的医院供应价。
④同企业同品规不同包装数量药品的中标价之间按就低原则符合差比价规则。
【八】中标价的动态调整: 在采购周期内,中标药品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的中标价发生变化,投标企业应将最新的五省市中标价送工作机构备案,工作机构将以五省市中标价为主要依据对本市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
信息来源:杭州维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