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次议价或向更多城市蔓延
日期:2015/12/30
医药经济报
二次议价”指的是在政府招投标的中标价之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第二次价格谈判。此政策出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文件一出,“二次议价”就成为了业内的争论点。随着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启动,“二次议价”的消息再度成为业内的关注点。
作为全国首个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文件的省份,浙江的药品集中采购一直备受业内关注。日前,业内再度传出风声,称原本仅在杭州、宁波、温州和绍兴4个试点城市进行的“二次议价”有向其他部分非试点区域蔓延的趋势,有资深业内人士更称曾接触过浙江某省级医院内部制订的“二次议价”方案。
议价冲动
根据当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并对不同级别和等次的医疗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省级以下公立医院(不含省级医院),可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对于省级公立医院,可参加所在城市的药品采购;对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
据浙江的相关制药企业反映,在实操中,试点城市绍兴市要求中标企业在省级中标价基础上强行普降6%,且一旦其他试点城市形成更低价格时直接联动改变;宁波市对抗菌素一刀切降价;温州市药品采购联合体采购实施细则基本上按降幅考虑,未提“带量采购”;而乐清市要求一次性下降15%,而且无量的承诺。
结合不久前传出的宁波与福建三明实行药品耗材跨地区联合限价采购的消息,相关企业愈发忧虑。
“药品质量与价格间的矛盾必然存在,也不是所有药品都具备一刀切的让利空间。”华中科技大学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博士强调,优质的药品实物质量和服务质量必然具备一定的刚性成本,从实践中也能测知这个成本并不低廉,药品不能简单理解为过专利期后仅有工业成本。正大青春宝销售总经理许正宇也指出,新版GMP改造、环保成本等因素使企业难以承受继续降价的压力。“就此趋势发展下去,企业全品种都将受到影响。”
“由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其实质就是否定政府招投标的中标价,为‘二次议价’。”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郭泰鸿重申,在招投标之后再进行“二次议价”很可能会损伤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使医院预算变得混乱,同时也破坏医药市场的规范秩序,侵犯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返回争议
更令人瞩目的是浙江当时在《意见》中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奖励。
“‘二次议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回扣贿赂问题。”一位浙江的省级医院院长向记者表示,在他看来,药品尚有降价的空间。多位医疗机构负责人也透露出类似的态度。
与医疗界人士观点相异,制药行业普遍对此持反对态度。
“由于浙江试点城市采取‘带量采购’形式下的议价将空间30%让利于民,剩下空间几乎全部以奖励形式给予医院,其刺激性不言而喻。”陈昊指出,相比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用于补偿医疗机构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药品“二次议价”让利空间的获取可以说是轻而易举,医疗机构当然乐此不疲。
郭泰鸿也表示,由于浙江“二次议价”的差价采取的是上缴财政再返还医院的流程,因此医院积极性很高。但他也提醒,在医保支付机制改革下,返回的差价将在半年或一年内抵消。根据《意见》规定,“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次年1月1日起执行。”
陈昊表示,在浙江愈演愈烈的议价风潮下,必然有一部分优质药品不得不退出市场,最终将损害群众利益。同时,在“二次议价”的行动中还有一个非常危险的逻辑存在:能够给得出高幅度让利的品种,相当数量是特定时期虚高定价的品种,而未进行虚高定价的优质企业未必能给出同样的降幅。由于在7号文和70号文指导下,通过限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品规总数的做法能够在客观上实现赢家通吃的效果,“二次议价”在某种程度上无疑相当于保护了部分存在虚高定价原罪的伪创新品种,并成功实现“劣币驱除良币”。“让利全部或部分归医院的做法,其实质是隐形化的‘以药补医’,更具欺骗性,且带上了改革的名义,它的实现是以严重损害医药产业的合理利益为代价的。”
多位制药行业人士呼吁,能维护省级药品招投标形成的中标价,不论采取公开竞价招标,还是挂网、谈判等形式,只进行一次招标采购。
浙江药品集中采购出新政
健康报
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浙江省政府最近公布的《关于改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该省从7月1日起实行以“三个新机制一个新平台”为核心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新政,力求解决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自7月1日起,先在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先行先试,明年年初在省内全面铺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处长吴朝晖介绍,该省建立了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建立医保支付新机制。自2015年起,每年12月,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
建立省级“三流合一”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该平台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医保信息系统、公立医院等对接,及时收集分析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该平台将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合一。
浙江省为新政策的全面落实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保障举措:
一是把“双信封”的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拆,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经济技术标评审和价格控制,地市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商务标落实“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成交确认”。
二是建立药品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谈判机制。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三是建立医疗机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
四是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与规范的货款结算机制。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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