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化药品走票监管
日期:2015/12/30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现将《关于完善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综合监管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完善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综合监管的试行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要求,本市就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综合监管,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总体思路
采取渐进方式,分批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进销差率。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在医疗机构充分挖掘潜力、优化收支结构、降低运行成本的基础上,如仍存在运行困难,由市、区县财政实施过渡性支持政策,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和考核结果予以阶段性(原则上不超过3年)补助,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平稳有序运行。
依托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药品采购阳光平台”),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推进药品带量采购,探索药品集团采购,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加强药品使用全过程监管
加强临床用药监管,以信息化为支撑,实时采集和监测药品监管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进行动态监管和预警干预,实现对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的处方用药可追溯,对开具不合理处方、药品使用量异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理,将药品使用监管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政府投入等挂钩。实行药品采购价格网上公示制度,建立药品采购价格公开机制,通过市药品采购阳光平台定期公示不同渠道采购的药品价格。
三、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1、加强医药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完善药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黑名单”管理制度,将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失信行为纳入联动惩戒范围。
2.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对医疗机构不按照合同采购和支付货款、不通过市药品采购阳光平台网上采购药品、网上确认的采购量和采购发票与实际药品采购量和采购发票不一致等失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联动惩戒范围。
3.健全医务人员信用管理。加强信用监管与应用力度,将严重违规处方、参与推销与医疗广告营销、商业目的统方、私自采购药品、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等作为失信行为,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加大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失信惩戒力度。
四、加强医疗费用控制
探索开展全市医疗费用总量监控模式,进一步完善医保预算管理制度,形成医疗费用与社会经济发展协同同步增长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增长率和医疗成本支出增长率,降低药品收入增长率和卫生材料收入增长率,业务总收入增长率要低于服务量增长率,进一步体现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
加强对医疗机构重复门诊、分解门诊、过度医疗的监管,在确保居民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基础上,严格控制门(急)诊复诊率、平均住院天数等运行指标,防止分解服务收费。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探索按病种付费和人头付费机制。
五、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加强合理用药,运用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努力做到医疗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就医感受改善,社会满意度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六、加强卫生信息化支撑
1、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医药物流发展。基于信息技术,整合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供应链管理等新型管理方法,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发展基于信息化的新型电子支付和电子结算方式,降低交易成本。
2.充分发挥市药品采购阳光平台作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市药品采购阳光平台,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药品统编字典、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开展药品采购活动。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