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GSP大限,单体药店新GSP操作规程(全版)请收藏
日期:2015/12/13
新版GSP认证(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实施一年多了,按照规定,首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简称“双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零售药店,换证认证在6月30日已经结束;其余则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认证,这意味着新版药店GSP认证到2015年底就要全面执行。
每个操作规程还有一个文件头,下见图,使用需要更换文件名称及编号!
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药品采购操作规程,确保从合法的企业采购合法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适用范围:本公司药品购进过程的管理。
3、责任人:采购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质量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购进人员。 4、内容:
4.1采购员按照《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要求,根据药品库存数量、门店销售量,季节和市场动态等情况,依据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内容制定采购药品清单。
4.2采购员查验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合格供货商档案,按质量第一,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选择合格供货商供货。
4.2.1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采购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格。
4.2.2确定供货商质量信誉良好,质量保证协议书、采购合同内容及有效期符合规定。 4.2.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按照《首营企业审核操作规程》、《首营品种审核操作规程》执行 4.3采购员向供货商进行采购征询,确定供货商有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充足货源。 4.4采购员在计算机系统内制作采购订单
4.4.1计算机系统根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供货商资质、商品资质、销售人员资质、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进行预警,对于相关资质距失效期不足60天的或过期的,采购员及时联系供货商重新索取,并交质量负责人审核后,在计算机系统内维护更新。
4.4.2计算机系统根据采购订单内容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供货商资质、商品资质、销售人员资质、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经营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的,自动拒绝生成采购订单。 4.5 符合要求的采购订单,采购员联系供货商供货。采购员与供货商约定送货时间、运输工具、在途时限等内容。供货商委托运输药品的,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 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在途时限等信息。采购员填写药品收货通知单,注明供货商名称及约定运输相关内容,发送给收货员。药圈会员整理
4.6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记录,作为收货员收货依据。采购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等。
4.7到货药品与随货同行单或采购记录不符的,收货员按《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及时向质量负责人反馈处理并通知采购员。
4.8采购员向供货商索取索发票,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货款结算,发票内容符合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首营企业审核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首营企业质量审核的工作操作规程,规范对供货单位合法资格的审核工作,保证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2、适用范围:适用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3、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采购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药圈会员整理
4.1采购员向首营企业索取并审核加盖有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质,审核首营企业的合法资格:
4.1.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1.4《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1.5相关印章及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1.6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4.2采购员了解首营企业的质量信誉和质量保证体系,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质量体系调查表。
4.3 采购员索取加盖首营企业公章原印章的药品销售人员以下资料,审核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4.3.1索取加盖首营企业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审核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3.2索取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所注明的被授权人为同一人
4.3.3了解销售人员是否有非法销售行为等情况,必要时索取加盖首营企业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情况调查表。
4.4对以上资质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4.5采购员初审以上资质合格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首营企业基础资料数据,录入审核意见并审核通过,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将资质材料送质量负责人审核。 4.6质量负责人严格审核首营企业资质
4.6.1审核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拒绝通过,在首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作为合格供货商的意见、资质退回采购员,由采购员退回供货商。 4.6.2审核资料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填写资质审核反馈表,注明不合格资质的明细和原因,反馈给采购员,通知供货商补正资质后再审。
4.6.3审核资质合格的,质量负责人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各项资质有效期、经营范围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自动识别、跟踪与管控,录入审核意见并审核通过,在首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作为合格供货商的意见,将资质送企业负责人审批。
4.7企业负责人审核资质材料,依据质量负责人的具体意见以及公司经营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最后审核把关。
4.7.1企业负责人不同意做为合格供货商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拒绝通过,在首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作为合格供货商的意见,资质退回采购员,由采购员退回供货商。
4.7.2企业负责人同意作为合格供货商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审核通过,在首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作为合格供货商的意见,将资质同审批表返采购员。
4.8采购员将审核通过的首营企业列为合格供货商,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及购销合同,相关资质交质量负责人规范存档。
4.9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评价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
首营品种审核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首营品种审核操作规程,规范首营品种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药品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首次采购的药品质量审核。
3.责任人:企业负责人、采购员、质量负责人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药圈会员整理
4.1采购员向合格供货商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4.2对以上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
4.2.1 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2.2审核首营品种是否符合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 4.2.3审核首营品种是否符合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4.2.4审核首映品种是否符合供货单位法人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4.2.5了解首营品种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4.3采购员初审以上资质合格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首营品种基础资料数据,录入审核意见并审核通过,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将资质材料送质量负责人审核。 4.4质量负责人严格审核首营品种资质
4.4.1审核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拒绝通过,在首营品种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购进的意见、资质退回采购员,由采购员退回供货商。
4.4.2审核资料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填写资质审核反馈表,注明不合格资质的明细和原因,反馈给采购员,通知供货商补正资质后再审。
4.4.3审核资质合格的,质量负责人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各项资质有效期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自动识别、跟踪与管控,录入审核意见并审核通过,在首营品种审批表上签署同意购进的意见,将资质送企业负责人审批。
4.5企业负责人审核首营品种资质,依据质量负责人的具体意见以及公司经营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最后审核把关。
4.5.1企业负责人不同意购进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拒绝通过,在首营品种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购进的意见,资质退回采购员,由采购员退回供货商。
4.5.2企业负责人同意购进的,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审核意见并审核通过,在首营品种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作购进的意见,将资质同审批表返采购员。
4.6采购员将审核通过的首营品种办理采购手续,相关资质交质量负责人规范存档。
药品收货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药品收货操作规程,规范药品收货工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收货。 3.责任:药品收货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药圈会员整理
4.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按照第4.6条药品收货标准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检查。 4.1.1检查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是否符合收货标准。 4.1.2检查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情况是否符合收货标准。
4.1.3 依据药品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是否符合收货标准。
4.1.4检查药品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是否符合收货标准。 4.1.5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符合收货标准。
4.1.6检查销后退回药品的退货凭证或通知、冷藏冷冻药品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收货标准
4.2收货员检查到货药品不符合收货标准的,按照《收货管理制度》规定报质量负责人处理并通知采购员。
4.3收货员检查符合收货标准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4.4收货员在计算机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收货数量等内容并确认后,由系统生成收货记录,收货记录保存五年。 4.5附:药品收货标准: 一、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
1、运输工具密闭,无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 2、启运时间、运输工具、在途时限符合收货通知单约定的内容。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承运单位、承运方式、启运时间、在途时限符合收货通知单约定的内容。
二、冷藏冷冻药品
冷藏、冷冻药品采用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运输,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符合药品储存项的温度规定。
三、依据药品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
依据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核对与药品实物相符。
四、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1、到货药品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印章与备案相符。 2、计算机系统中有到货药品的采购记录。
3、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相符。 五、药品外包装:
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药品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 六、销后退回药品
1、销后退回药品具有销售部门确认的退货凭证或通知,确认为本公司销售的药品。
2、销后退回的冷藏、冷冻药品,退货方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件和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符合药品储存项的温度规定。
药品验收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药品验收工作操作规程,确保验收药品符合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采购药品的验收工作及销后退回药品验收。
3.责任:药品验收人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质量负责人负责验收的管理。 4.内容: 药圈会员整理
4.1验收地点:待验收的药品放置在待验区域,药品待验区域及验收药品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4.1.1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4.1.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4.1.3保持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4.1.4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设备。
4.2验收时限:验收一般不超过24小时,大宗货物不超过48小时。冷藏、冷冻等有特殊贮藏要求的药品必须随到随验。
4.3检查药品合格证明文件:按照批号逐批查验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负责人处理。
4.3.1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药品检验报告书需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但要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3.2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4.3.3验收进口药品时,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 4.3.3.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4.3.3.2进口药材需有《进口药材批件》;
4.3.3.3《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4.3.3.4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4.4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 4.4.1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4.4.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4.4.3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4.4.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开箱抽样检查。
4.4.5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4.4.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4.4.7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4.4.8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4.5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并开箱抽样检查。整件包装完好的,按照4.4条规定的抽样原则加倍抽样检查;无完好外包装的,每件须抽样检查至最小包
装,必要时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销后退回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不合格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4.6对抽样的药品按照药品验收标准进行药品质量检查。
4.6.1逐一检查、核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4.6.2对可以打开最小包装的药品,检查抽样药品的外观性状符合验收标准。可采用眼看(看外观、沉淀、颜色、霉变、裂片等)、耳听(有无异常响动)、手摸(硬度、受潮、结块、粘连等)等方法。
4.7药品验收要进行有效期控制。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 4.7.1有效期为一年的,入库时距生产日期6个月以内。
4.7.2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半的,入库时距生产日期在9个月以内。 4.7.3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半的,入库时距生产日期在12个月之内。 4.7.4有效期为三年(含)以上,入库时距生产日起18个月以内。
4.7.5某些销量较大、数量不多、顾客急需等情况且质量合格的药品若超出以上要求可以在店长确认下予以验收入库。
4.1.2.2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
4.1.2.3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4.1.2.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4.1.2.5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4.1.2.6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4.1.2.7非药品专区陈列,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4.1.3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正名正字;装斗前进行质量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清斗并记录; 4.2药品陈列检查 4.2.1陈列检查计划:
4.2.1.1计算机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生成陈列检查计划和重点品种陈列检查计划,养护员按照计划对陈列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检查。 4.2.1.2一般陈列药品每月全部循环检查一次。
4.2.1.3养护员每三个月确定一次重点检查品种目录并报质量负责人确认,确定的品种每月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品种包括: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有效期较短的品种、近效期品种、质量易变品种、拆零药品、存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4.2.2陈列检查的内容:
4.2.2.1养护员指导和督促营业员对药品进行合理陈列 4.2.2.2 检查并改善陈列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4.2.2.2.1检查陈列药品的摆放条件符合其质量标准中贮藏项的规定,药品的分类、分区和标示牌、标签、色标等符合规定。
4.2.2.2.2检查营业场所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措施符合要求。 4.2.2.2.3货架、货柜、药品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干净卫生,无污染物。
4.2.2.3对营业场所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每日上午9:00-10:00、下午15:00-16:00各记录一次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并记录。
4.2.2.4参照药品验收标准检查项目,对药品的外观、包装、性状等进行检查,可采用眼看(看外观、沉淀、颜色、霉变、裂片等)、耳听(有无异常响动)、手摸(硬度、受潮、结块、粘连等)等方法。
4.2.2.5检查药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或属于近效期药品。 4.2.2.6检查设备设施、仪器运行良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2.2.7中药饮片检查内容:
4.2.2.7.1装斗做到一货一斗,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清斗并记录,不得有错斗、串斗、混斗情况。
4.2.2.7.2斗内中药饮片外观性状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或地方炮制规范要求。
4.2.2.7.3斗内中药饮片不得有生虫、霉变、走油、变色、吸潮、结块、结串等变质情况 4.2.3陈列检查的处理:
4.2.3.1在陈列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品,下架暂停销售,转移至待处理区,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通知质量负责人进行确认。
4.2.3.2质量负责人确认合格的解除锁定,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4.2.4陈列检查记录:
4.2.4.1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养护员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陈列检查记录、重点陈列检查记录,录入质量状况、处理措施等内容并保存,陈列检查记录内容符合陈列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记录保存5年。
4.2.4.2出现不合格药品的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并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2.4.3做好营业场所、冰柜等温湿度记录,记录保存5年。
4.2.4.4养护员指导和监督中药调配员做好装斗复核记录、清斗记录。
4.2.4.5养护员指导和监督营业员认真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保养维修记录等相关记录。
4.2.4.6养护员每月10号前在计算机系统中导出近效期药品预警表,报送并提示采购员、店长。
营业场所冷藏药品存放操作规程
1、目的:规范冷藏、冷冻药品储存与运输行为,保证冷藏、冷冻药品安全有效 2、适用范围: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操作
3、责任: 门店收货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对本操作规程实施负责,质量负责人负责指导。 4、内容:
4.1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
4.1.1门店冷藏药品到货时,收货员检查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冷藏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运输,对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设施设备运输的药品予以拒收。
4.1.2 门店收货员查看冷藏设备到货时温度数据,导出保存并查验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确认运输全过程温度状况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收。对到货温度记录妥善保存五年。 4.1.3冷藏药品在冷藏环境进行待验,门店验收员参照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和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进行收货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收。 4.2冷藏药品的存放
4.2.1经验收合格的冷藏药品立即转入冷藏柜。
4.2.2对冷藏柜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每日上午9:00-10:00、下午15:00-16:00各记录一次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措施并记录。 4.2.3门店养护员按照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操作规程,对冷藏药品进行重点陈列检查。 4.2.4设备管理人员每月对冷藏柜进行保养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调试、维修。
4.2.5冷藏药品陈列期间发现质量异常的,立即转移至待处理区并在计算机中锁定,通知质量负责人处理。 4.3冷藏药品的销售
4.3.1销售冷藏药品时,在顾客付款并核对销售票据无误后再将冷藏药品从冷藏柜中取出。 4.3.2门店配备冷冻设备和蓄冷剂(冰盒、冰袋等),销售冷藏药品时如果顾客无冷藏携带措施的,为顾客配备蓄冷剂,方便顾客冷藏携带。
4.3.3销售冷藏药品特别提醒顾客在冷藏环境对药品进行保存。
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1、 目的:规范药品销售的操作。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销售
3、 责任: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员、营业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 内容:
4.1营业员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4.2驻店药师和处方审核员负责处方审核工作。驻店药师负责用药咨询与指导工作,为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提供服务。
4.3处方药的销售按照《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执行
4.4中药饮片调配按照《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执行
4.5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4.6非处方药销售
4.6.1顾客决定购买的非处方药由营业员根据药品货号开票,并核对货号、药品名称、规格、金额等内容,将票据一式三联交予顾客付款。
4.6.2顾客将小票交予收银员收款,票据加盖收银章。
4.6.3顾客付款后,营业员收取加盖收银章的票据底联,并依据收银票配药,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按照药品批号先后拿药。
4.6.4营业员配药完毕后仔细核对货号、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金额等内容相符后发药,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
4.7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4.8对药监部门要求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按照《药品电子监管制度》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4.9收银员进行收款结算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药品销售记录。 4.10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1、 目的:规范处方药品销售的操作。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
3、 责任: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员、营业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销售。 4.2处方审核:药圈会员整理
4.2.1处方由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顾客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开方日期、配伍禁忌,医师签名等。
4.2.2 如有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已被涂改的,审核人员将处方交还顾客,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并签名。
4.2.3 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审核人员将处方返还顾客,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
4.2.4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审核人员将处方交还顾客,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或另购。
4.2.5 处方审核合格的,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在审核人处签名或盖章,将处方交营业员。 4.3处方调配:
4.3.1营业员依照处方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一在PDA中录入药品货号,并核对药品名称、规格、金额等内容
4.3.2营业员通知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在PDA中输入密码进行确认通过,打印销售票据,将票据一式三联和处方一起交予顾客付款。
4.3.3顾客交款后,营业员收取盖有收银章的小票底联与处方核对后调配。 4.3.4营业员根据处方内容逐项调配。
4.4.3.1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营业员立即向审方人员咨询。
4.4.3.2 调配完成后,营业员在处方调配人处签字或盖章,将处方与药品交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核对。 4.4处方核对:
4.4.1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根据处方、收银票据对照调配的药品逐一进行核对: 4.4.2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核对人员立即告知营业员予以更正。 4.4.2核对无误的,在处方复核人处签字或盖章,交营业员发药。 4.5发药:
4.5.1营业员发药时收取收银票底联和处方底联备查;处方只有一联的,营业员复印处方收取复印件或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处方和记录留存5年备查。
4.5.2营业员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在处方发药人处签名。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1、 目的:规范中药饮片处方销售的操作。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
3、 责任:驻店药师、中药处方审核员、中药饮片调配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人员为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或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中药处方审核员资格。中药饮片调配员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4.2处方审核
4.2.1 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接到顾客中药处方后,仔细审阅顾客的姓名、性别、年龄、中药饮片名称、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剂量、处方医师签名等内容。
4.2.2如处方存在名称书写不清,难以鉴别,已被涂改,药味重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则不予调配,请顾客找原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2.3 处方审核合格的,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在审方人处签字或盖章,将处方交划价人员。 4.3划价收费。
4.3.1划价人员按处方药品逐一划价,核对中药饮片的名称、规格、炮制方法、数量相符后打印收银票。
4.3.2 收银员凭收银票收款,加盖收银章,同时根据顾客需要发给顾客“取药牌”或“煎药牌”作取药凭证,对应号码牌的夹处方上。 4.4调配处方:
4.4.1 中药饮片调配员按照盖章的收银票、处方和“煎药牌”或“取药牌”进行调配,依次准确称取,直至配齐全方。
4.4.2一方多剂时,调配必须按等量递减法每味药每剂分戥称,确保剂量准确。
4.4.3如需先煎、后下、包煎、烊化等特殊用法的中药,中药调配员将其单独包装,并注明用法。打碎、打粉、切片等必须按医师处方要求加工。 4.4.4 调配完成后,中药饮片调配员在调配员处签字或盖章,交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核对。 4.5处方核对:
4.5.1驻店药师或处方审核员对照处方、收银小票和已调配药品逐一复核
4.5.2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审方人员立即告知营业员予以更正。 4.5.3复核无误的,在处方复核人处签字或盖章,交营业员发药。 4.6发药
4.6.1顾客不需代煎的,调配员将中药按规定包装好,留存一联处方和收银票。
4.6.2发药时核对顾客取药牌号码、顾客姓名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发药人在处方发药人处签字或盖章,发药并向顾客说明煎法、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4.6.2顾客要求代煎的,将中药装入煎药袋,扎好袋口,有特殊处理的药物另包,留存一联处方和收银票,另一联叠好处方与煎药牌一起挂在袋子上,将待煎药送至煎药房。 4.7煎药药圈会员整理
4.7.1煎药人按照处方要求进行煎药并分装成袋,再装入手提袋,叠好处方和煎药牌一起挂在袋子上,整齐放在柜子上,煎药人做好煎药记录。
4.7.2发药时核对顾客煎药牌号码和顾客姓名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发药人在处方上签字,并保留处方底联,同时向顾客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收取煎药牌,让顾客在煎药记录上取药人处签名。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1、 目的:规范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操作,防止药品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
3、 责任: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员、营业员对本操作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药圈会员整理
4.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
4.1.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4.1.2按处方药管理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严格凭医生处方销售,并按照《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执行。
4.1.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计算机系统限制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销售时必须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件,并在PDA中录入顾客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4.1.3.1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
4.1.3.2销售属于处方药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按照《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执行。
4.1.3.3销售属于非处方药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按照《药品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4.1.3.4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购买日期等。
4.1.4销售时如发现超过正常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4.2含兴奋剂药品的销售
4.2.1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须用中文标明“运动员慎用”,未按规定标注的不得销售。
4.2.2销售含兴奋剂药品时询问顾客是否为运动员,耐心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运动员误服。
4.2.2.1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按照处方药管理的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均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按照《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执行。
4.2.2.2销售属于非处方药的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时,按照《药品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信息来源: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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