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品备案采购:数量、金额均不得超过3%
日期:2015/12/8
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规定,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药品范围
因开展新技术、临床急(抢)救、特殊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医疗救治需使用的成交品种中无替代的未成交药品。
二、备案采购药品限量限额
各医疗机构每年备案采购药品的数量、金额均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全年药品总采购数量、金额的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应急采购数量、金额不受备案采购数量、金额比限制。
三、备案采购药品工作流程
各医疗机构对拟申请备案采购药品有关资质(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把关,如实填写备案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与包装、采购价格、数量、采购时限及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见附件),经本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院长审批,医院盖章后,通过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备案采购系统申报备案采购。
四、备案采购审核工作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备案采购审核;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广州地区的部属、省属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的备案采购审核。
负责审核的部门要在备案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结果,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备案。医疗机构须按备案审核结果在第三方平台采购药品并结算药款。因急(抢)救危重病人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采购量仅为急需用量),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补办备案采购手续,突发应急事件救援之后1个月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及服务
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期答复审核结果;省医药采购中心要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对违规采购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我委,并进行通报,同时按我委要求负责整改工作的追踪落实;省药品交易中心要完善备案采购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做好服务工作,并定期在第三方平台公开备案信息,确保备案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020-83848848;
省医药采购中心联系人:杨远锋,联系电话:020-87618130;
省药品交易中心联系人:陈丹,联系电话:020-38830296。
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报表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2日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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