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15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持药品价格水
平合理,经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同意,现就 2015 年度医疗机构药
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动态调整)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
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 3 元/中成药超过 5 元的药品及
复合西药(按沪人社医〔2013〕475 号文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
挂网采购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及带量采购药品不纳入本
次动态调整范围。挂网采购药品目前包括:常用低价药(日服用
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 5元的药品)、毒麻精放药品、
儿童用药、紧缺药品,其他挂网采购药品今后根据国家和本市政
策再作调整。
二、调整规则
㈠ 中标价调整
1、本次动态调整参考外省市截止 2015 年 11 月 18 日之前的
中标价,其中广东的中标价采集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18 日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采购价;外省市具体包括:北京、天津、
江苏、浙江、广东(以下简称五省市),以及重庆、安徽、福建、
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以下简称十省市)。
上述外省市中标价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
下简称国管平台)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后采用。
2、中标价高于外省市平均价(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
省市中标的取五省市平均中标价,其余情况取十五省市平均中标
价,下同)5%(含)以上的,调整到外省市平均价。
3、中标价低于外省市最低价(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
省市中标的取五省市最低中标价,其余情况取十五省市最低中标
价,下同)5%(含)以上的,上调到外省市最低价;中全市范围
的基本药物,经过上述调整后,中标价在外省市最低价和平均价
之间的,可于次年上调到外省市平均价。
4、十五省市中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在十五省市均未中标的,
暂不启动动态调整。
㈡ 新申请药品
1、新申请药品指品种、剂型、规格(含量、数量)、包装、
企业等与原中标品种不同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种变更以
及符合大简包装招标规则增加包装数量的除外。
2、新申请药品须通过质量与信誉服务评审。评审结果为“合
格”与“不合格”。属于“不合格”的药品不纳入目录范围,“合
格”的药品,可进入调整阶段。“不合格”药品由市药招委成员
单位审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经国家、上海或质量公告不合格所在地
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跟踪抽验合格除外)或其他不良行为。
②未通过新版 GMP 认证(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验合
格证明材料的除外)。
3、新申请药品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已在十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的,可以在外
省市平均价基础上降 5%后在非基层范围中标(低于外省市最低
价的,以外省市最低价托底)。
②已在本市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可以在原中标价或
外省市平均价两者取低者基础上降 5%后在全市范围中标;未在
本市中标的基药品种,已在十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
标的,可以在外省市平均价基础上降 10%后在全市范围中标。
③十五省市中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在十五省市均未中标的,
暂不纳入动态调整范围,创新性药物等特殊情况可以报市药招委4
成员单位审议。
㈢ 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 3 元/中成
药超过 5 元的药品
1、已在十五省市中两个以上省市中标的,中标价不高于外
省市平均价在非基层范围中标;十五省市仅一个省市中标的,必
须在外省中标价基础上降 5%后在非基层范围中标。
2、属于基药目录的可再降 5%后在全市范围中标。
㈣ 关于差比价规则
中标结果动态调整后,原则上同企业同品种同中标范围不同
包装数量之间的其他中标品种的中标价按差比价规则调整。
三、受理方式
新申请药品和中标价上调药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调
整;涉及中标价下调的药品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
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据国管平台提供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
后进行调整,具体受理方式如下:
1、新申请药品采用网上受理方式:
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基
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http://imail.smpaa.cn)上报基础信
息并上传相关证照。新用户需自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已注
册用户可使用原注册用户名密码登录。
在“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网址:http://bid2.smpaa.cn)
中注册获取挂网登记用户名和密码,该用户名和密码经审核后启
用。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进入“新申请药品登记”
子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申请中标价上调的药品采用人工受理方式,须递交以下
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①中标价动态调整申请(见附件);
②外省市中标价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④《药品 GMP 证书》;
⑤药品生产(注册)批件;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
⑦其他。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地址:
黄渡路 74 号虹鹰大楼 706 社会服务科,电话:021-56637776;
021-56472262;021-56321192。
3、涉及中标价下调的药品由市药事所依据有关规则进行调
整,企业接受下调可保留中标资格,不接受下调予以落标处理。
四、结果公示及公布
动态调整结果确定后,市药事所将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
网”(www.smpaa.cn)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药事所将正式公
布执行。
五、其他
㈠ 市药事所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受理企业网上申报或递
交纸质材料。
㈡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市药事所。
附件:关于中标价动态调整的申请(样张)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物管理所
201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