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现,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是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
二是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
三是在2015年8月份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上述做法妨碍了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破坏了外地和本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分别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和指定交易,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具体包括:
一是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使外省企业无法获得与本省企业平等的加分机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是第二批采购将招标范围限定为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有历史交易记录的产品,即2010-2011年的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导致之前未中标企业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新产品无法参与此次采购。上述做法限制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分别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
在我委调查后,四川、浙江省卫计委高度重视,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识到相关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川省卫计委重新发布了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并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对2013年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浙江省卫计委将在本轮招标标期结束后(2016年5月20日),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纠正限制投标企业和投标产品以及对外省企业设置歧视性指标的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两省落实整改措施,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和优胜劣汰,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价格、整顿购销秩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密切关注医药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