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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基药新10条:配送及使用管理

日期:2015/10/30

整理 | 点苍鹤

个人微信号:dch466


回复招标,可查看全国各省最新药品采购方案解读


今日,山西公布该省基药供应配送及使用管理的意见,核心内容整理为以下10条,方便您阅读,供参考:


1.【配送责任】基药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配送企业是保障医疗机构基药配送的直接责任人;


2.【配送名额】每市至少选择2家配送企业负责中标基本药物的配送;


3.【鼓励实行“两票制”】即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直接向配送企业供货并开具发票,配送企业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开具发票;


4.【配送要求及责任】对供货品种单月供货率低于90%的企业进行约谈,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供货率连续两个月不达80%的取消该企业该品种供货资格,由备选企业备选品种替补供货。独家生产和独家投标的品种连续两个月供货率不达80%的,取消该企业其他药品的供货资格。


对于不按合同规定供货,造成严重后果的供货生产企业,依照合同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5.【配送资质遴选】凡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基药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遴选确定5-10家企业承担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6.【基药配备规定】

  • 基层医疗机构:基药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90%(含省增补药品);

  •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40%;

  • 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30%;

  •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25%;

  • 其他专科医院使用比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具体业务测算制定。


7.【基低药采购主体】低价基本药物实行以市为单位议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辖区市级议价结果;


8.【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药品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收货后后须在3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采购药品的货款上交县级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上月货款,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货款应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与供货企业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自行结算。


9.【监管措施】对不按合同供货的企业和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严重影响基层用药的企业和县(市、区),及时报省药械采购领导组办公室。

  
10.【文件效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意见中与《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意见执行。




以下是文件全文:


2015年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晋卫药政发〔2015〕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药械采购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晋药采办〔2015〕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基层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需求,现就加强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基本药物供货生产企业管理
  

基本药物供货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不能自行配送药品的,要在我省11个市选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每市至少选择2家配送企业负责中标基本药物的配送,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监督配送企业及时足量配送药品。


鼓励实行“两票制”,即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直接向配送企业供货并开具发票,配送企业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并开具发票。


省药械采购中心要根据药品采购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供货生产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对 供货品种单月供货率低于90%的企业进行约谈,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供货率连续两个月不达80%的取消该企业该品种供货资格,由备选企业备选品种替补供货。


独家生产和独家投标的品种连续两个月供货率不达80%的,取消该企业其他药品的供货资格。对于不按合同规定供货,造成严重后果的供货生产企业,依照合同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管理
  

(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是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的直接责任人。凡符合原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2011〕36号)中规定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并在“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上予以公布。省卫生计生委将定期通报基本药物备选企业基本情况及配送业绩。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 “择优、相对集中”的原则,参照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备选企业基本情况及配送业绩,结合企业在辖区的配送能力及服务质量考核情况,重点考核配送覆盖地市及县(市、区)数、配送品规数、覆盖基层医疗机构数、配送金额、配送率等指标,从《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遴选确定5-10家企业承担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各市遴选配送企业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鼓励在市县设立分(子)公司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托分公司就近开展药品配送业务。鼓励以市或县为单位对辖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一体化配送。


实行一体化配送的县(市、区),可在市级遴选的范围内进一步遴选配送企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须从《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选择企业承担其基本药物的配送,鼓励选择辖区市级确定的配送企业。

(三)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日常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内容除服务质量和态度外,还应包括是否按中标生产企业和中标价格配送供应药品,是否及时足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是否有伙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药品串换、网下倒卖等违规行为,是否有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配送到货率连续两个月低于80%的配送企业,一律取消配送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
  

(四)从2016年开始,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动态分级管理,依据企业配送覆盖面、配送到货率、配送品种数、配送量、满意度等指标对配送企业进行综合考核,按配送能力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级别等次,作为各市和医疗卫生机构选择调整配送企业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及结算管理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90%(含省增补药品)。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不低于其药品总使用量和销售额的40%;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3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低于其药品总销售额的25%;其他专科医院使用比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具体业务测算制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列入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内容,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处方点评制度,强化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的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二)低价基本药物实行以市为单位议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辖区市级议价结果,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议价结果报省药械采购中心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从中标或挂网的生产企业中选择,并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以乡镇、社区或机构为单位制定采购计划(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通过网上向供货配送企业下达采购订单,每月的采购订单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采购不到的短缺药品要通过“省基本药物网上短缺药品登记平台”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反馈。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药品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与配送企业签订供货结算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配送药品后必须在3日内完成验收并在网上点击确认,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采购药品的货款上交县级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与配送企业结算上月货款,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货款应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与供货企业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自行结算,结算情况实时在网上平台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拨付挂钩。
  

四、加强药械管理服务队伍建设

(一)省药械采购中心要不断扩展省级平台服务和监督功能,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供货、配送、结算和断货、缺货等情况的监测汇总、通报;对不按合同供货的企业和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严重影响基层用药的企业和县(市、区),及时报省药械采购领导组办公室。

(二)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整合卫生计生药具(械)管理服务资源,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确保市、县两级有专业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器械(具)的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和货款结算的具体工作。


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配送能力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其他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意见中与《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意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10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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