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开始实施
日期:2015/10/28
........近日,根据省文件要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将格列卫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住院医保、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子女统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
........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 Fresenius S(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 (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年度内补偿标准如下表所示:
........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补偿,参保人员购药费用发生时应具有享受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待遇资格。
........分别由各项医保基金支出,个人不缴费,市区今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今后根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标准筹集。
........从11月2日起,市区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专窗办理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报。为避免办理过于集中,对文件下发前已发生费用的人员,将采取受理后集中审核、集中支付的办法。前期政策咨询时已提交材料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将电话通知办理时间。专窗同步开始受理参保人员经医院审核的首次使用备案登记。此前已发生特殊药品费用的参保人员,由专窗工作人员在申请报销时办理备案登记。
........1、使用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先备案再使用。参保人员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特殊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省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2、各县(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开展当地参保人员特殊药品登记备案和报销结算工作。各县(市)及市区新农合参保人员开始办理时间由当地向参保人员公布。
........3、参保人员可向各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或拨打咨询电话0574-12333咨询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
信息来源:宁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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