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立医院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期,国务院医改办对各省(区、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督导检查。从督导检查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但也存在认识不统一、进度不平衡、重点不太突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不力等问题。为确保今年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时纠正和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构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新机制的精神实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强化政策学习培训,将思想行动、政策措施统一到《意见》和《通知》上来,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坚持用“四个有利于”检验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成效,把实现药品供应保障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作为主要目标,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相关措施,自觉维护政令统一,坚定信心,攻坚破难,着力构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新机制。
二、严格分类采购,确保药品供应。
要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按照统一规范和时限要求,扎实推进药品分类采购工作。招标采购的药品,要在今年11月中下旬完成商务标开标,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要在11月底前全部挂网,由医院参考以往采购价格信息,按照量价挂钩等原则与挂网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干预和限制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挂出价格(常用低价药品仍然执行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规定)。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要严格执行议定的统一采购价格,从指定供货区域的企业采购、配送,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开展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定点生产工作,同时,稳步推进药品谈判采购工作。
三、加强平台规范化建设,加快平台互联互通。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功能(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26号)要求,加快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升级改造,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在10月底前与国家药管平台实现联通,并制定数据上传、平台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及时上传至国家药管平台。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开始,全面启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统一分类编码和药品基本数据库(1.0版),并及时升级版本。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工作职能,重点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和监管工作,并配合物价、工商等部门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公平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理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的机制体制,做到权责统一、运行顺畅。
四、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工作指导。
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基础上,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自行采购。试点城市药品采购重在创新,不能走回头路,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程中,要与省级采购时间同步、价格联动、并同时研究制定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试点城市不另建药品采购平台,对省级新一轮招标采购中标企业的价格不另行组织议价。
五、加强综合监管。
要着力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禁止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垄断行为,每年年底前,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院网站都要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其配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杜绝纠正医院违规网下采购和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的二次议价,对违规医院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建立约谈、问责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降级撤职等处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围标串标等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严肃查处企业弄虚作假、医院或企业违反采购合同等行为,维护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要切实加强行风建设,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