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大利好:落标品种可长期备案采购+低价药调价申请备案制
日期:2015/9/24
今天(9月23日),浙江省人社厅、卫计委、物价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征求《关于做好药品价格改革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意见(以下简称《通知》)。
该意见征求截止至9月25日,并拟于10月1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内,公众可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人社厅。(有效时间不足2天!)
《通知》明确了低价药调价办法,以及未中标医保品种的长期备案采购处理方式,这两大利好将刺激目下深陷招标困境的业界同行之精神。同时也预示着浙江的医保支付标准呼之欲出!
《通知》主要内容及其解读如下:
1.低价药可按按规定的调整幅度调整价格,30%是调整幅度?
低价药生产企业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按西药/中药以不超过3元/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在规定的控制幅度自行调价。注意:关键词是「中标价」、「规定的控制幅度」,即中标是前提,并在有限的调整幅度内调整。但如何理解这个控制幅度呢?
恰好昨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对一批低价药上调了30%的参照价,涉及33家企业8个品种。包括甲氨蝶呤片、硫酸阿托品片等现阶段供应困难的在线交易低价药产品。这些品种由于在日常药品采购中因价格问题,未能正常供应,医疗机构向上反映情况。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部分药品价格等进行调整。
30%是否是调整的一个标准,待考,但企业不妨留意这个调整幅度。
2.低价药的价格备案与重点监测
《通知》要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生产企业可向省卫计委提交价格变动申请,核准后在当月20日前递交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备案,新价格从次月开始执行。医保支付标准规则实施后,低价药的价格按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低价药的价格变动进行重点监测。
这意味着低价药在该省的调价采用申请+备案的方式处理,但此物价备案非彼物价备案,物价部门已经从价格制定部门变为价格行为的监管部门。
3.复合西药以集中采购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受各组成成份药品价格的限制。
4.未中标品种可长期备案采购
医保品种,但未中标(急救药品除外),可进行长期备案采购,由医疗机构向省卫计提出申请,经省卫计委和省人社厅审核,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后实施。
这对落标品种是个大大的利好,浙江两批招标采购下来,很多品种落标或由于不能接受层层压价主动放弃,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长期在用的品种,丢失了浙江非常令人惋惜,这一条几乎又让落标品种看到了重生的希望。
此外,落标品种长期备案采购的处理方式虽然没有提及医保支付标准,但由于有人社厅参与进来,似乎可以肯定,这些品种只要能进入备案采购,一定会有与中标品种类似的医保报销标准出来。
5.国家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规则前,非公立医院及零售药店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6.浙江医保支付标准呼之欲出
按国家医改重点工作时间表,9月份内,人社部应该拿出医保支付标准方案,但直到今天也没见到相关文件,反而是包括浙江在内的几个省份有了自己医保支付的意见。(浙江、江苏、福建、重庆、安徽等省市有相关文件或意见出台)
今年5月18日,浙江省卫计委下发文件,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中涉及医保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后,历史中标药品按原医保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新进药品按照分类采购方式形成初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进入平台采购。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则上按照省级集中采购全国最低在线实际交易价格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品种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通过谈判形成的价格作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对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罕见病特殊用药、地产创新药等药品,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医保准入竞争性谈判形成的价格作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
(3)对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品、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按相关规定形成的价格作为初始医保支付标准。
今天发出的《通知》,涉及低价药调价、复合西药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及落标品种长期备案采购的处理方式,都属于特殊情况,把特殊的解决了,绝大部分的中标品种医保支付标准指日可待。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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