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日期:2012/1/13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动 态
卫生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按:以实行药品零差率为核心的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浙江富阳等地先行试点启动。在此基础上,浙江省物价局决定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借以全面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
浙江省开展医药价格改革试点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决定,引导各地做好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物价局出台了《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在医药价格改革试点中遵循了三个原则:
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总量控制就是以2010年药品差价为基数,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促使医药收入比例调整。
二是医药价格联动的原则。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三是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的原则。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有效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均次医疗费用,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二、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是调整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1.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2.诊查费可按含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3.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天每床位40元。4.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最高不超过50%。5.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由各地按当地公立医院等级水平、经常性手术类项目等实际情况自行提出调整意见。
三、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申报程序
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由当地政府分别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经审核后,书面批复试点县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
浙江省物价局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协同,统筹安排,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价格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性高,要求各地根据医保政策、财政情况以及医院管理水平,各试点地价格主管部门从医改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通过细致测算和论证,形成既能体现地方综合改革特色,兼顾各方利益,又能保持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平衡衔接的价格调整方案。二是综合考虑、统筹把握。各试点地要综合考虑县内各类县级公立医院情况,根据全县(市)各医院相关数据形成价格调整方案。三是加强宣传,跟踪反馈。要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宣传价格改革试点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跟踪评估,价格政策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各地要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实施政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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