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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日期:2015/9/21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记者张建平)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


《方案》指出,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分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医保(新农合)药品(不含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和非医保(新农合)药品采购平台。各采购用户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按照规定在相应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方案》要求,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采购用户,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冻结网上采购资格、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同时,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6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采购用户的开户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发放用户名。


三、药品采购方式


(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置。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分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医保(新农合)药品(不含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和非医保(新农合)药品采购平台。各采购用户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按照规定在相应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二)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采购方式。在我省医疗机构年采购总金额中药品品规金额占比排序累计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生产、具备充分竞价条件的药品(属直接挂网的品种除外),原则上均采取“双信封”评标方式进行招标,每组中标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采购用户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属于国家组织或委托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照国家制定的谈判方案执行,各采购用户按照谈判结果进行采购。


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不足3家企业生产和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以及招标、谈判暂无结果的药品,均实行直接挂网交易,由采购用户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能力等因素择优自主议价采购。同等质量药品应按价格就低原则采购。


属于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由国家统一确定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价格和各采购用户的需求数量自行选择配送企业配送。通用名相同而非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采购用户可根据临床需求,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非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采购方式。除国家组织谈判议价的药品外,均采用直接挂网方式采购,由采购用户根据临床需求,与相关企业自行议价采购,并严格执行自费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合理确认各类药品目录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医保(新农合)、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目录范围。医保目录中划分不明确的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确认后列入。其他有关目录划分不明确的药品,参照多数省份的认定结果。


(五)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办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制定与综合改革配套的自行采购具体办法,报省医改办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后执行。试点城市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国家组织谈判、定点生产药品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其他药品成交价不得高于省中标价。成交价明显低于省中标价的,省中标价则按试点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


(六)积极推进京津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协同发展。属于直接挂网范围的药品,北京或天津市已审核通过的,可直接纳入我省数据信息库实现挂网交易,不再重复进行资质审核。积极推动统一药品资质审核标准,实现京津冀资质审核结果互认。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药品配送企业选择方法。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其中,基本药物配送须达到全省所有采购用户全覆盖,每个生产企业在每个采购用户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全省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55家;非基本药物由生产企业按药品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配送。


(二)药品配送时限要求。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配送企业应在接到采购用户网上采购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配送,凡在实际配送过程中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生产企业可自行变更配送企业,每月只能变更一次。


(三)加强中标药品配送监管。中标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80%时,备选药品可依次增补;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备选药品可依次替补。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药品,不得参加我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投标。


(四)直接挂网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省药品采购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定期进行挂网药品增补,凡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合格的药品即可挂网交易。直接挂网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或6个月内无交易的,终止其挂网资格。被终止挂网资格的药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挂网。


五、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中标药品实行带量采购。采购用户采购评标药品时,应按所申报的需求量在中标药品范围内选定药品,并与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二)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参考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得高于医疗机构业务支出的30%。


(三)规范采购用户采购程序。各采购用户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管理组织,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以票决制方式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使用目录。


(四)加强药品网上采购运行管理。各采购用户按“每周1次”的原则,自行确定上网采购的固定日期。各采购用户要按照网上订单及时办理药品验收入库,不得接收与网上订单通用名、剂型、规格或生产企业等不符的药品。要实时网上操作,确保药品采购的各个环节全封闭网上规范运行。


(五)规范药款支付时限和方式。各采购用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也不得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鼓励采购用户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鼓励采购用户按照互惠互利原则,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医疗机构要将药品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规范采购平台建设


(一)加强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省有关部门要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规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库信息管理。省药品采购机构要建立平台信息实时调整机制,根据企业的申请,对资质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和修正。


七、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服务监控系统,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患者医药费用。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采购用户,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冻结网上采购资格、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对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二)加强药品使用监测。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


(三)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将加强对高回扣药品品规重点跟踪监控,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切实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四)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医师处方权限,规范医生诊疗用药行为,强化药师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控制“大处方”和过度医疗,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五)加强对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药品价格重点监测体系,科学确定监测品种,重点监测药品出厂价格、集中采购价格、医院和零售药店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以及药品市场供应变化等情况。切实加强低价药品监测,及时汇总分析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相关信息,及时应对药品价格异常波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行信息阳光公开制度。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和动态监管等能力。定期公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和各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名单,以及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配送率、不良记录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和医保(新农合)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向医保部门开放网上招标采购平台的运行情况,增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与惠民实效。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


(三)加强设区市的监督管理职能。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责任和指导作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按时回款、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等重点环节和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监管,及时通过约谈、问责等方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定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等方式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选购药品,减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盲目性。


(四)健全省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洁意识,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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