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招标五大要点:竞价组2家中标,京津冀资质审核互认
日期:2015/9/17
日前河北发布《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就其中关键要点总结如下: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6日
一、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采购用户的开户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发放用户名。
二、药品采购方式
(一)各采购用户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按照规定在相应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二)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采购方式。
在我省医疗机构年采购总金额中药品品规金额占比排序累计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生产、具备充分竞价条件的药品(属直接挂网的品种除外),原则上均采取“双信封”评标方式进行招标,每组中标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采购用户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属于国家组织或委托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照国家制定的谈判方案执行,各采购用户按照谈判结果进行采购。
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不足3家企业生产和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以及招标、谈判暂无结果的药品,均实行直接挂网交易,由采购用户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能力等因素择优自主议价采购。同等质量药品应按价格就低原则采购。
属于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由国家统一确定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价格和各采购用户的需求数量自行选择配送企业配送。通用名相同而非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采购用户可根据临床需求,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非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除国家组织谈判议价的药品外,均采用直接挂网方式采购,由采购用户根据临床需求,与相关企业自行议价采购,并严格执行自费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医保目录中划分不明确的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确认后列入。其他有关目录划分不明确的药品,参照多数省份的认定结果。
(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制定与综合改革配套的自行采购具体办法,报省医改办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后执行。试点城市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国家组织谈判、定点生产药品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其他药品成交价不得高于省中标价。成交价明显低于省中标价的,省中标价则按试点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
(六)积极推进京津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协同发展。属于直接挂网范围的药品,北京或天津市已审核通过的,可直接纳入我省数据信息库实现挂网交易,不再重复进行资质审核。积极推动统一药品资质审核标准,实现京津冀资质审核结果互认。
三、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一)基本药物配送须达到全省所有采购用户全覆盖,每个生产企业在每个采购用户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全省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55家;非基本药物由生产企业按药品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配送。
(二)生产企业可自行变更配送企业,每月只能变更一次。
(三)中标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80%时,备选药品可依次增补;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备选药品可依次替补。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药品,不得参加我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投标。
(四)省药品采购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定期进行挂网药品增补,凡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合格的药品即可挂网交易。直接挂网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或6个月内无交易的,终止其挂网资格。被终止挂网资格的药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挂网。
四、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一)中标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二)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医疗机构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得高于医疗机构业务支出的30%。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定期公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和各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名单,以及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配送率、不良记录等情况。
(二)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通过制定药品采购指导目录等方式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选购药品,减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盲目性。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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