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药品招标方案:2个分组2家中标,价格全国联动
日期:2015/9/2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医院用药需求情况,编制药品采购清单,经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形成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应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采购目录要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
招标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原则上将公开招标的药品分为2个竞价分组。
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每组中标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中标企业出现质量不合格、配送不及时等问题时,废除中标企业资格,由候补中标企业中标。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谈判采购药品: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直接采购药品: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挂网采购,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采购数量和参考价格,由公立医院自行与挂网生产企业采购交易。
定点生产药品: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执行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政策。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试点城市为单位在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鼓励试点城市跨区域、专科医院和医联体等联合采购。
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半年组织增补采购一次。采购周期内,中标价格同外省中标价格联动。
医保基金实行总额预付,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筹资情况,合理确定各医疗机构统筹基金预付总额。年度基金预付总额根据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预拨,并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卫生计生管理系统、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要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
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适应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等新特点、新要求,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信息来源:医药精英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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