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844个基药品种做出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5/8/17
近日,上海市卫计委和上海市医保办联合发出《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通知再次强调了基药的基本地位,对基层医疗机构及等级医院的药品使用作出了规定。
优先配备基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些简称社区)除配备使用国家基药和上海增补药物外,可在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药品(以下简称自选药品)。自选药品应鼓励从列入低价药清单(国家发改委+上海低价药)的药品中选用,并优先满足签约居民的用药需求。
1.社区自选药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所配备基本药物种类数的20%,且使用金额比例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
2.社区基药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应不低于85%。自选药品配备可根据所在社区居民疾病谱变化和慢性病特点等基本情况自行选定,但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应低于15%(对社区转诊患者延续上级医院用药医嘱所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金额不计入其中)。
3.二级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不低于45%。三级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不低于30%(专科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当降低)。
4.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自2011年2月本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的平稳实施工作,使广大市民群众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切实感受到本轮医改带来的实惠,为患者就医下沉社区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实际用药需求,促进药品规范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和能力水平等,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个品种,以及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和上海市增补药物目录(324个品种)共计844个品种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金额比例,切实做到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为更好地支持与配合下一步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促进患者就医下沉社区、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配备使用应与家庭医生制度、社区慢性病管理等紧密、有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针对签约居民,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上海增补药物外,可在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药品(以下简称“自选药品”),并实施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规定执行)。
自选药品应鼓励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以及本市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中选用,并优先满足签约居民的用药需求。将《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药品范围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122号)中规定的自选药品种类不超过30种,调整为社区自选药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所配备基本药物种类数的20%,且使用金额比例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见下述第二点)。
为支持并加强社区药品供应保障、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特别是支持并鼓励患者就医下沉社区等工作,本市医保部门将在医保支付额度方面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政策倾斜力度。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强化考核评价机制
(一)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
为确保基本药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导地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物配备数量原则上要能够满足本社区居民用药种类的基本需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优化配置。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应不低于85%。自选药品配备可根据所在社区居民疾病谱变化和慢性病特点等基本情况自行选定,但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应低于15%(对社区转诊患者延续上级医院用药医嘱所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金额不计入其中)。
(二)推动二、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下沉社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对慢性病患者开具处方时,原则上首选844种基本药物范围内药品(含中药饮片),以方便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后续配药治疗。二级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不低于45%。三级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使用总金额比例不低于30%(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比例可适当降低)。
(三)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
本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的自选药品均应通过“阳光平台”(即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严禁跳过“阳光平台”要求药品销售和配送企业直接响应医院采购订单、将采购信息处理后“打包”上传等各类规避使用“阳光平台”的行为。同时,各医疗机构应规范所采购药品的货款支付,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四)与相关考核评价联动,切实做到优先配备使用
本市将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等药事管理工作与相关考核评价工作联动,并逐步加大相关考核指标所占权重,适时内部公示考核指标的结果,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对二、三级医疗机构,将结合医院等级(复)评审、公立医院综合评价、“三好一满意”活动、年度药事质控督查等工作加以考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等工作加以考评。本市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达标、违规使用“阳光平台”、拖延货款支付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各办医主体、医疗机构要巩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基层全覆盖的成果,并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开展对基层新进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对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泛开展基本药物相关业务培训。要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宣传普及基本药物及其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养成科学理性的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药学部门和临床药师等的作用,采取处方(医嘱)点评、动态监测、预警干预、费用控制等措施,提升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医院全品种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除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各级医疗机构积极支持、配合执行相关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信息来源:医药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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