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2015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日期:2015/8/13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 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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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分类采购,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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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政府指导,强化市场机制,逐步确立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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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药品的市场供应和临床需求,方便各级医疗机构上下级转诊用药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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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二、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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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政府指导,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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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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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一规范,全程监管。
三、 采购周期
原则上每年组织 1 次。如需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适用范围
构。
五、 公告方式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ppt://www.lnypcg.com.cn)发布。
六、 实施方案的响应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阅读本方案中所有事项、条款和规范等公告信息。如果没有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没有对本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章 直接挂网采购的品种范围和目录
一、 品种范围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临床需求新批准上市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
二、 目录管理
(一) 目录制定
结合我省疾病谱、常见病和多发病临床用药需求,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申报,经过汇总分析、社会公示后形成《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
医疗机构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 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 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2 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 25-30%。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满足防治需求。
急(抢)救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按照急(抢)救必需、安全有效、中西药并重、个人和医保可承受的原则确定。
基础输液:包括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10%)的大于等于 50ml 的产品。
常用低价药品:纳入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低价药清单的药品。
短缺药品: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必需药品供应保障中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用量不确定、价格低廉、企业不常生产和经常性供应短缺的药品,包括血液制品等。
临床需求新批准上市药品:对于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公布后,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新批准上市,且其通用名、剂型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疾病防治需要和医疗机构需求编制。
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根据上一年度全省药品采购金额中各类药品品规采购百分比排序,占比排序之和低于 20%的药品。
(二) 目录调整
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 建立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信息库
(一) 信息与管理
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临床需求新批准上市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等药品清单信息;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注册等信息。
(二) 入库原则
凡欲进入辽宁省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照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只有通过资质审核入库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才能获得在我省直接挂网、议价和销售的资格。
第三章 直接挂网采购的组织与管理
一、 采购主体
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为采购主体。
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直接挂网采购的组织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组成联合议价组进行联合议价,全市执行统一议价结果。省属医疗机构可按属地管理加入所在市联合议价,也可独立议价或医疗机构间联合议价。
联合议价组由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专家、医疗专家、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管理人员、新农合资金管理人员等不少于 9人组成。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对直接挂网药品的采购需求,统一开展带量采购。
鼓励各市区域间联合议价,促进全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各市区域间联合议价应成立联合议价组织,人员由联合成员单位自行确定,并在议价程序开展前提出联合采购申请,确定联合议价主体、议价内容,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进行平台系统设置,议价结果联合体内所有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共同执行。
二、 采购方式
符合资质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实行直接挂网、网上议价、阳光采购。
各市统一使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信息的发布、网上议价、采购与监管等工作,不得另建采购平台。
三、 采购周期
实行动态管理,以一年为一个采购周期。原则上已挂网的品种在周期内不得擅自撤销挂网。
四、 议价
(一) 参考价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取报名前 2 年内全国各省最新一轮集中采购价格或辽宁省现行采购价格作为各地的议价参考价,由生产企业报送资料时一并提供。
无参考价依据的产品,由专家设定参考价。参考价面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常用低价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 报价
药品生产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注册企业和产品信息时,同时进行网上报价。
(三) 议价目录
各市联合议价组分别依据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在辽宁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信息库中进行遴选,形成本地区的议价目录。
(四) 议价方式
议价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由联合议价组结合药品报价、议价参考价及临床使用量等信息,与生产企业就申报药品的价格进行两轮远程议价。
(五) 议价程序
联合议价组根据第一轮报价(即初始报价)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的参考价进行比对和合理性确认。如果确认报价价格,拟中标;如果联合议价组认为价格不合理,可重新给出一个合理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如确认,拟中标;如果药品生产企业对联合议价组给出的价格有异议,可进行第二轮报价,如联合议价组确认,拟中标,不确认即淘汰,议价程序结束。
五、 结果公开与价格调整
(一) 结果公开
议价工作结束后,各地可以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了解其他地区及单位的议价结果。
为了强化社会监督,议价价格实行分段显示,凡议价结果在参考价最低价以下的,价格信息显示绿色;议价结果在参考价格的最低价以上、平均价以下的,价格信息显示蓝色;议价结果在参考价平均价以上、最高价以下的,价格信息显示黄色;
议价结果超出参考价最高价格的,价格信息显示红色。
每一轮议价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议价结果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 价格调整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药品因某种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采购平台每半年开放一次,由各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告,联合议价组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议定价格。
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凡出现新低的药品挂网价格,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安排进行调整作为新的议价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一、 本方案为《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子方案,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公告(通知)的方式发布,与本实施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三、 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以年度发布目录为准。
四、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4〕35 号)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废止。
信息来源:医药代表微信号:mr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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