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常用低价药采购方案出台(附全文)
日期:2015/8/7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卫药械〔2015〕9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院,省药品采购中心,行业、系统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常用低价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我委研究制订了《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为建立我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机制,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青海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卫药政〔2014〕7号)、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我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政〔2014〕8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4〕6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实施范围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行业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三、采购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且企业接受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依据医疗机构采购价加上规定加成后的零售价,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或民族药不超过5元),清单外的品种和剂型、涉及基本药物目录的其他剂型规格暂不纳入此次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等不在本次网上集中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品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议价的临床必须但用量小的短缺药品,以及由国家进行价格谈判的专利、独家药品,按照国家确定的价格执行。
四、采购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见附件2、3)及药品品种直接挂网。
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汇总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采购中心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在省药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以县为单位集中支付。
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与省级药品采购中心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实行网上采购。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联动,以市(州)为单位实行区域内所辖医疗机构或医联体联合采购管理,保障供应。
五、采购周期
常用低价药品暂时不设定采购周期。遇相关政策或清单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七、公告方式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信息均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发布,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公告或通知同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发布。
八、常用低价药品采购
(一)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遴选常用低价药品用药目录,合理议定采购价格,与挂网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经营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时,与挂网企业通过议定成交的药品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常用低价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或民族药5元)。议定药品价格时,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三)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及时填报常用低价药品实际采购价格。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启动后,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原采购交易系统中自动终止。
(四)对无企业报名、临床必需且没有替代的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
九、常用低价药品的配送
常用低价药品的配送工作仍按我省现行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进行。遇有省上药品配送政策调整,常用低价药品配送方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十、常用低价药品货款结算
常用低价药品货款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结算。货款结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在规定时限不能按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我省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监督检查低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防止价格不适当波动。
(三)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医保支付方式,保障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医保费用及时支付。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常用低价药品质量,核实并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质量的不良记录等信息。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其他部门按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省、市(州)、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二)省、市(州)、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逐级报告制度。
(三)省、市(州)、县有关部门加强常用低价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时监控购销行为,对于不按照《药品购销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履行职责的,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2.青海省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3.青海省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资质材料
(注:附件请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下载http://118.213.83.198:8001)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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