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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5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附5个官方解读文档)

日期:2015/8/3

福建省2015药品招标方案以及5个附件,官方解读让你明明白白准备招标议价事宜。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原则,经各级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审专家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采购。

(三)根据不同分类采购方式形成的药品采购价格,确定我省集中采购药品销售指导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四)鼓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或医院集团(联盟),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开展量价挂钩的药品议价采购(简称“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五)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依据国办《指导意见》精神,在省级采购平台上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案应报省药采领导小组审批。

(六)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原则上不再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采购平台


省级采购平台(平台网址:www.fjyxcg.gov.cn)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发布。


四、采购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价格谈判采购、集中挂网采购、定点生产采购和自主阳光采购等方式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一年左右。


(一)公开招标采购:包括竞价药品的招标采购和议价药品的招标采购。根据《竞价药品评审办法》和《议价药品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确定入围产品,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少部分临床治疗必需、常用的治疗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带量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省级带量议价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二)价格谈判采购:由医保管理部门牵头,卫生计生、人社、物价、财政、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参保人代表参与,选择国家谈判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各级医疗机构按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三)集中挂网采购:常用低价药目录内的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其中,常用低价药品按《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挂网(详见附件4)。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原则,按不高于省级采购平台采集的基准品限价,对企业报价进行差比转换后集中挂网,如采集不到基准品限价或不能差比的,按不高于本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集中挂网,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四)定点生产采购:常用基础输液按《福建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进行采购。


(五)自主阳光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五、采购目录


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四大目录”)为基础,根据区域疾病特点、临床治疗需要和医保支付能力等,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医管局组织辖区医疗机构申报,经评审专家委员会遴选确定《省级采购目录》,并根据分类采购办法将目录细分为《公开招标采购目录》、《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目录》、《急(抢)救药品目录》、《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价格谈判采购目录》、《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等子目录。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应在省级采购平台向社会公布。

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并提交省药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是否增补进《省级采购目录》。


六、入围采购目录的确认


根据药品分类采购办法产生的拟入围产品,经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确定为我省集中采购药品的入围采购目录。

同竞价组中有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可不占入围指标直接入围,但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种企业原先报价,也不得高于拟入围品种的平均价(取两者价低的作为入围报价)。


《省级采购目录》中我省第七、八标中标在用品种,有申报未入围,但临床评价良好未有投诉,履约信誉分满分,如同意接受以下条件,可直接入围,不占入围指标:1.报价不高于原中标价且不高于同竞价组、同品规拟入围产品报价的平均价(取两者价低的作为入围报价);2.独家品种同意在不高于原中标价基础上至少降价5%以上;3.承诺产品价格始终保持全国最低价。


七、药品销售指导价的确认


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确定集中采购药品销售指导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除常用低价药品外,其他药品的入围价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入围价如明显高于本企业同品规标外市场价格,应及时向省药采中心报告并及时调整价格,不及时申报调整的,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核实认定,取消其入围资格。


八、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所有申报药品均要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经济技术标分值作为各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和议价谈判的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应依据各自公布的采购清单在入围采购目录中采购药品。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规定的用药目录额度内选购《省级采购目录》入围的其他药品并报各级药采办审批。采购目录的变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采购联合体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进行联合带量议价采购,每个竞价组按照“单一货源”的原则确定带量采购药品。


九、药款结算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预付到位并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从药品入库验收合格并在采购平台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开展全省药品统一结算账户的试点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药款集中支付结算开户银行,各医疗机构在中标银行开设药品集中支付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药品周转金服务,医疗机构将药品货款缴存进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按时向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医疗机构未及时向结算账户交足药品货款的,不足部分由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提供周转金支付。


十、药品配送


各采购片区应确定本区域药品配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并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公布,供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其中,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应从省级遴选的11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选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省级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同样具备非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各地不得对其非基药的配送进行限制。所有通过分类采购以及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配送及监管按照《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级采购平台应及时公布各采购片区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三)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报省药采办研究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四)建立统一监管账户,收取生产经营企业履约保证金。入围企业(包括配送企业)应与省采购中心签订履约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药采中心负责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发货和配送,执行省药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违约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决定。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违约情形时,先由履约保证金垫付费用,如生产企业履约保证金不足垫付的,由配送企业先行支付费用,再依据其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合同向生产企业追索。


十一、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生产经营企业不诚信记录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相关药品本轮申报资格。


1. 2012年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药品有涉及商业贿赂案件但未涉及企业法人行为的;

2.在采购活动中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药品价格、原料药来源、不良反应整改等相关信息被举报查实的。


(二)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清退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012年以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申报(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药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3.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4.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5.对执行期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6.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7.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8.以其他非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取代采购目录药品进行配送的;

9.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处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3.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4.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采购目录内药品替代目录内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5.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药采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省级采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相关缩略语的说明:


1.“省药采领导小组”指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2.“省药采办”指省药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3.“省医改办”指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药采中心”指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5.“省医管局”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

6.“省级采购平台”指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7.“各采购片区”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及省医管局所辖的采购区域


(三)相关附件:


1.相关名词定义

2.竞价药品评审办法

3.议价药品评审办法

4.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

5.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单


附件1

相关名词定义


(一)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药品评审工作的需要,从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委员会包括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和议价、评审专家委员会。


(二)“双信封”:指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三)竞价药品:在我省2014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前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并申报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以及其他省药采办认为需要进行竞价的药品。


(四)层次划分:将经济技术标分值≥90分的,列为第一层次,其他归为第二层次。


(五)议价药品:在我省2014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前80%、申报企业数为1~2个的药品;同竞价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均无中标价且无法进行差比价计算限价的品种;以及省药采办认为需要进入专家议价谈判的药品。


(六)常用低价药品:是指日均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限价要求,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七)基准品:是对同通用名、同竞价组、不同剂型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在报价过程中,为了便于价格比对而设置的一个比照标准品。基准品参照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具体确定。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同一竞价组只取一个基准品,不同竞价组,选取不同基准品。


(八)血液制品:指由人的血液分离提取制成的生物制品。


(九)同通用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通用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通用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通用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十)企业排名:境内企业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数据为依据,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以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后注”为准。境外企业以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为依据。


(十一)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认定依据。指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新药证书有正副本之分的,正本拥有者认定为新药;生产企业持有副本,科研机构持有正本的,副本持有者认定为新药。无正副本的,以新药证书持有者为准。


(十二)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的品种。具体以保护期内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数据查询结果为认定依据。


(十三)原料药来源:申报企业必须明确申报产品的原料药来源。经济技术标仅对自产原料药和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生产产品赋分,自产原料药是指药品主要原料来源自本厂自产(含本集团所属企业的自产原料,集团的隶属关系及在产证明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数据为准)或以生产地省级食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化学药品主要原料(包括复方制剂组方所有成分)以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期内的原料药GMP证书及生产批件为依据,并提供原料药在产的相关证明;通过GAP认证的中药材(包括复方制剂组方所有成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材GAP检查公告为依据。


(十四)国家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仅指国产化学药品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提出单位。


(十五)制剂国际认证: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的“通过制剂国际认证企业”名单为准。进口药品以取得FDA认证或欧盟cGMP认证(仅指德国、英国、法国)以及日本JGMP认证为准。其中,纳入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及其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生产产品有通过上述国际制剂认证的,按照通过国际制剂认证予以赋分。


(十六) 欧美认证药品:指国内生产企业生产,获得美国FDA或欧盟cGMP(仅指德国、英国、法国)以及日本JGMP认证并在认证国有上市销售的药品以及纳入2014年度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排名前50强境外制药企业在中国大陆的独资或控股企业所生产产品有通过上述国际制剂认证的药品。本处所称欧美认证药品仅指药物制剂,不包括原料药。以认证证书、认证国进口批文和报关单为认定依据,外文材料必须附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以上证明文件须同时具备。


(十七) 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指境内生产企业首次仿制国外专利药品生产的药品,以首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起草单位、以及新药证书(或新药批件)有明确标注新药三类及以上类别为认定依据。以上证明文件须同时具备。


(十八)国外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证的,取得化合物专利的药品。获得其他专利的药品在本次招标中不视为专利药品。报价人必须提供其专利文件,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附:美国《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排名前50强企业名单:见医药代表微信6月22日推送《2015年全球制药企业50强排名(附原始数据)》一文(小编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浏览)


附件2

竞价药品评审办法


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一、竞价药品限价


竞价药品以基准品限价为最高限价。基准品限价:以基准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为基准品限价。同一竞价组药品原则上只选一个基准品,该竞价组的其他药品依据基准品限价,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最高限价。没有基准品限价或与基准品没有差比关系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


二、竞价组划分


(一)竞价组划分先根据剂型类别将有差比关系分为同一竞价组,再根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是否完全不同进行划分。


(二)根据我省医保《凡例》,对“备注”栏中标有“◇”的部分药品进行归类,以下药品分为同一竞价组:


1.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2.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3.地奥心血康颗粒(胶囊、片)、薯蓣皂苷片;

4.杏灵颗粒(胶囊、片、分散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颗粒、片、胶囊);

5.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6.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7.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8.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片)、三七通舒胶囊;

9.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0.脂必泰(胶囊、片)、血脂康(胶囊、片)、脂必妥(胶囊、片);

11.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片)、宁心宝胶囊(片)。


注:对上述各组药品按同组各药品合并计算上年度采购金额百分比;如果同组药品有低价药的,只采低价药;没有低价药但有基药的,只采基药;如同组有多个低价药品或基药的,则医疗机构只能选购其中一种低价药品或基药。低价药品按附件4《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进行挂网采购。


(三)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和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为同一竞价组。

(四)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划分为3AA、9AA、15AA和其他4个竞价组;小儿氨基酸和19AA单列为同一竞价组。

(五) 同一通用名不同碱基、酸根、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归为同一竞价组。

(六) 生物制品类中不同亚型的品种按照临床第一适应症归并竞价组。

(七) 脂质体注射剂和脂微球注射剂视为同一竞价组。

(八) 除带有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的胰岛素外,其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单独区分竞价组。

(九)低分子量肝素与其它低分子肝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十)多种维生素复合药按复合维生素或复合维生素加矿物质,分为两个竞价组。

(十一)脂肪乳注射液按成分(大豆油、鱼油、橄榄油)不同分为3个竞价组,不同成分混合的归为大豆油组。

(十二)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特(预)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组;胰岛素先按基因合成与类似物分组,再根据药品的作用时间分为长效、中效、短效、超短效4个竞价组。

(十三)造影剂按浓度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十四)腹膜透析液按渗透压不同分为不同竞价组。

(十五)非基准品与基准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区分竞价组。

(十六)仅限于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用药单列竞价组。

(十七)无糖型与有糖型分为不同竞价组,仅限化学药品剂型分类为“口服颗粒剂、散剂及粉剂”和“口服液体剂型”中的颗粒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中成药剂型分类为“口服常释剂型(二)”和“口服液体剂”中的颗粒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合剂(含口服液)。

(十八)中成药制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组,同名异方的口服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组,同方异名为同一竞价组。

(十九)中成药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组,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竞价组。

(二十)中成药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体外培育或体内培植、人工分为3个竞价组,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生产批件或说明书上有明确标示。

(二十一)注射剂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组,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组。

(二十二)注射剂按肌肉注射剂和静脉注射剂分为2个竞价组,既可肌肉注射又可静脉注射的归为静脉注射。皮下注射归肌肉注射。同一剂型既可肌肉注射又可静脉注射的,采购静脉注射的。

(二十三)滴眼液类有含玻璃酸钠与不含玻璃酸钠同时存在的,采购含玻璃酸钠的。


三、经济技术标的评审


经济技术标主要针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生产研发能力、生产规模和履约信誉等客观指标赋予分值,采用定量评价的办法进行经济技术标的评审,总分为100分。


药品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表


 

根据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按n-1确定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的药品生产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分值并列者同时进入;若只有2家入围商务标的,入围产品改按议价评审办法评审,其商务标的报价即为议价报价。


四、商务标评审


本次集中采购商务标报价采用网上统一解密方式,由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实时公布。商务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限价原则,申报人报价采用网上加密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采购平台报价系统按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本次集中采购的基准品最高限价、不得高于该产品全国最低中标价(有药品加成销售的,须扣除15%或75元的药品加成)、也不得高于福建省的现行销售价格(有药品加成销售的,须扣除15%或75元的药品加成)。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报价。

(二)同一竞价组药品适用于差比价关系的,统一按照基准品的剂型、规格进行报价,药品差比价的计算以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为依据;不适用差比价关系的,按不高于各自品种限价进行报价,并按物价部门计算办法换算成日均治疗费用,再折算到基准品价格后进行比较。

(三)须按省级采购平台报价系统显示的包装单位进行报价,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未报价的,视为放弃。

(四)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复合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五)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撤回或修改报价。报价具有法律效力,申报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确定拟入围产品


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同竞价分组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以2:1取整数确定拟入围产品,即3~4家取2家,5~6家取3家,7~8家取4家,9家以上取5家。


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商务标相同的,取经济技术标分值高的入围;经济技术标分值与商务标报价均相同的,优先取原中标且履约信誉分满分的品种入围,仍不能确定的,取行业排名(以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数据为准)靠前的入围;若未被工信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收录的,则取2014年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高的入围(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由企业提供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其他真实有效的纳税证明为准(需反映出2014年全年的销售额)。


附件3

议价药品评审办法


一、议价药品限价:取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该品规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采集不到最高限价的,以同竞价组的限价作为其限价。如整组采集不到限价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审议。


二、议价办法:本次议价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人机对话是由议价专家委员会结合药品报价及临床是否必需与申报企业就申报药品的价格进行2轮远程谈判。具体为:


1.议价品种仅1家的,第一轮报价应在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基础上降幅达到或大于5%的,直接拟入围;降幅达不到5%的,由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的,予以拟入围。


2.议价品种为2家的,第一轮报价在各自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基础上降幅均达到或大于15%的,两家均拟入围;如只有一家降幅大于15%的,而另一家降幅虽未达15%,但报价低于降幅大的另一家,降幅大的拟入围,降幅低的一家交由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的,予以拟入围,否则出局;若是2家降幅均达不到15%但大于5%的,以报价低的1家拟入围,另1家出局;若是2家降幅均达不到5%的,均交由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的,予以拟入围,否则出局。如表所示:

 

注:降幅以各自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附件4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


一、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报价挂网,各采购片区综合考虑医保支付参考标准和企业报价及挂网产品经济技术标分值,按照“单一货源”的原则,分别组织医疗机构单独或组成联合体直接与挂网的生产企业议价谈判,通过联合采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等方式进行阳光采购。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确定报价。其中日均费用≥1元的,其报价增幅不得高于该产品2014年以前全国省级中标最低价的30%,如报价超过上述要求的,或上述产品出现无中标记录也不能进行差比价换算的,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是否挂网采购。


三、设定常用低价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常用低价药的日均费用标准为限价,取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生产企业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标准。


附件5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单


  •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

  • 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

  • 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泉州市东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厦门宏仁医药有限公司

  • 福建中鹭医药有限公司

  • 中邮恒泰药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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